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为贯彻审判公开制度,保证审判的正确性,改变审判作风,县法院从1953年起就建立了陪
审员制度。1955年轮训陪审员5期共10人;临时邀请3次,共6人。

“文革”后,恢复法院以来,人民陪审员以大队为单位,从调解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每大
队2人,随人代会4年一选。人民陪审员的任务,同审判长享有同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