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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
第四章 司法
民国时期,由于县知事兼承审,所以司法事宜由县公署总务科兼管。
伪满时期,检察、审判均由区检察厅、法院处理。县公署只在公安局(后改警务科)设司法
股,兼管司法事宜,均没设司法机构。
解放后,本县于1984年11月成立司法科,下设刑组与民组。以受理刑、民案件为主。1949
年11月林甸县成立人民法院。司法科遂即撤消。
1980年12月,县政府下设司法科。其主要任务:一、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二、指
导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工作;三、加强对公证、律师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