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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调解

第二节 民事调解





1950年10月8 日,林甸县人民政府发出了《建立健全区村调解工作减少讼事》的通知,全
县各区、村成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15个,由法院领导。经过整顿、培训,民事调解工作逐步走
向了正常轨道,成为了法院的有力助手。

1953年,全县有调解委员会63个,正确的解决群众一般纠纷;1965年以大队为单位共建立
95个调解组织。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态。1973年又恢复了调解组织,
提出“矛盾不上交解决在基层”的口号。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院设专人抓此
工作,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410个,其中农村大队131个,城镇居民街道24个,工厂企事业 255
个。

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林甸县的调解组织转由司法局领导。据1982年的统计:司法部门
共调解民间纠纷3167件。其中:婚姻方面841件,继承财产方面的158件,抚养方面170 件,房
屋宅基地方面476件,债务方面139件,争田、水、畜、农具等方面669件,损伤赔偿585件,其
他方面129件,防止非正常死亡4件。

1985年,全县共建立调解组织553个,调解员30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