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十二编 民政、劳动、人事
第一章 民政
章下序
民国时期,本县有关行政区划、自治、赈恤、救济、慈善、公共团体登记、宗教、礼俗、
募兵、募工等行政事宜,均由县公署办理。伪满时期则由伪县公署内务局(后改行政科)管理。
1946年 3月,林甸解放后,才正式有了民政机构,当时叫民政科。最初民政工作主要任务,
处理行政区划、政权建设、支前战勤、扩军、动员民工,救灾赈济、优抚烈、军家属等项工作。
当时,还有卫生、人事、教育等项工作也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民政工作的任务更为具体,主要处理地方政权建设、优抚安置工作、社会
救济工作、城市社会福利工作、行政区划工作、婚姻登记和社团登记工作、殡葬改革、来信来
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