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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支前

1、支援解放战争: 1946年秋季,为了粉碎国民党的进攻,开始扩兵。吸收青壮年男子参
军入伍,经过县公安大队的短时间训练,大部战士陆续升到主力部队。

1947年,东北解放战争进入高潮,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为战略进攻,主力部队也在扩
大,本县的扩兵任务骤增。伴随着地方反奸清算,减租减息的结束,翻身农民的政治热情很高,
提出“保家保田”、“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口号,青年们涌跃参军。1947年全县参军人数达
1488人,其中到前方主力部队的1197人,在后方地方部队的291 人。这一年,全县人民捐献:
现金19.1万元(东北流通券)。粮食(细粮)1.1万斤,肉类1.3万余斤,禽类4500斤,干菜7700斤,
粉条2600斤。以及毛巾、牙刷、肥皂等日用品。

1948年,土地改革胜利结束,青年参军参战更加踊跃,本年参军596人。

除了扩兵支援前线外,从1947年到1948年还进行4次战勤动员,共出民工732人,参加了基
于担架队,出大车58辆,马243匹,担架102付,服务537天。

2、支援抗美援朝

参军参战:1950年,抗美援朝运动中,本县进行两次扩兵,共有350 名青年报名参军,有
30名在朝鲜战场上牺牲。本年12月初,动员全县人民自愿组织了战勤担架队,共205 名,12月
16日由县城出发,22日出国赴朝。曾在朝鲜汉城以北夏去洞、上溪里、九良里、物开里附近随
军抢救伤员、运送弹药、修工事等任务。1951年11月初回国,有17人立了三等功。

全县人民经过抗美援朝教育,提高了爱国主义思想,农村与街道召开反对美帝武装日本的
控诉会达50余次,参加1万余人,居民们普遍开展订立爱国公约活动。

捐献:1951年6 月,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的“三大号召”:推行爱国公约、捐献飞
机、大炮和拥军优属。本县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农村和街道居民都先后举行了集会游
行,参加人数达1900多人。捐献大炮,原计划12.9亿元(旧币,每万元核新币1 元),实际捐献
完成13.6亿元,超过0.7 亿元。工人、农民、商业部门订了爱国公约。同时,又掀起一个拥军
优属,做好优抚工作的热潮。全县人民为迎接担架团归国,组织了慰问团,捐集了慰劳赴朝担
架队款2363万元,借征149.6万斤小麦,支援前线。

签名运动:1951年2月17日,本县人民开展反对使用原子武器签名运动。于2月19日成立县
签委会,于2 月20日分别训练了城乡报告员和宣传员1947人,通过宣传,自动签名,根据实际
情况,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大会签名;二是小会签名;三是宣传员分工逐户串联。使全县人民
都得到签名机会,表达自己的心愿,全县参加签名的有70129人,占全县总人数的77.9%,其中:
城市占81.1%,乡村占77%。

二、国家优抚

1、优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和病残体弱的荣复转业
军人的优抚工作,主要是“代耕地”。从春耕到秋收一直负责到底。同时按照政府规定,合理
发给子女就学费和抚恤金;对城镇优抚对象,本着“生产就业为主,物资补助为辅”的方针,
凡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积极组织和帮助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工作,辅以必要的生活补助;
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由政府发给全部生活补助费和子女就学费。1949年到1957年,全县享受土
地代耕户的有8086户,代耕土地295576亩。1958年,全县实行人民公社化后,土地代耕制度改
为优待劳动日制度。

优待劳动日情况表



1983年后按现行政策进行优待。1985年,全县群众优待2160户,5010人(包括现役军人985
人)。群众优待办法主要是给优待田(不收亩提留,并给一部分代耕费)或给300至500元优待金。
通过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基本上达到或超过了当地群众的中等生活水平。

对在部队立功的军人,当地组织秧歌队给其家属送喜报和光荣匾。对烈属送“烈属光荣”
纪念证等。每年新年至春节期间和八一建军节,全县都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县党政领导机关召
开拥军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邀请驻林甸各部队负责人进行座谈,征求意见,改进工
作。县党政负责同志还到部队驻地、营房进行慰问。各单位、团体召开荣复转业军人座谈会,
征询意见,表彰先进,改进工作。县委、县政府每三至四年召并一次全县烈属、军属和残废、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代表大会,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2、定期定量补助: 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和病故军人,以及残废、复员军人,除群众给
以优待外,人民政府一直给以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7月1日进行调整,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改
成定期抚恤,除此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还有525户,534人。1984年前按其困难程
度每人每月补助6—15元,1985年增至10—20元。1985年全年发放补助金额66912元。

3、抚恤: 定期定量抚恤分残废抚恤和对烈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残废抚恤是从1951
年开始,对革命残废军人和因战致残的民兵、民工,按其残废等级每年发给残废抚恤金,1985
年享有残废抚恤金者172人,发放残废金21214元。

对牺牲及病故军人的直系家属定期抚恤,是从1985年7月1日开始的,全县有44人 (其中病
故军人家属1人)。其抚恤标准为:烈属每人每月居住农村者20元,居住城镇者30元;病故军人
家属每人每月居住农村者15元,居住城镇者25元。1984年前均为亭受定期定量补助。

4、残废定级: 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即
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1951年,为合理评定残废等级,于6 月份召开评残大会,评出二等甲级残者12名;二等乙
级残者17名;三等甲级残者24名;三等乙级残者24名,恢复26名残废军人。到1985年末统计,
全县评残总数为172人。

1985年林甸县革命残废军人统计表



1966—1985年定期抚恤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