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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

第四节 婚姻





一、实施婚姻法

1950年5月1日,中央颁发了新婚姻法,废除了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全县掀起了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当年全县就有458 名男女青年自愿
结婚,执行登记的296人。1951年,358名未婚男女解除包办婚姻。1082名青年男女,办了结婚
登记手续。

为了使婚姻法更深入民心,1953年3月8日,县政府举行了婚姻宣传月,有21对青年男女在
宣传月里自由恋爱结婚。

1961年,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婚姻法宣传运动月,为纪念婚姻法颁布十周年。进
一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进一步发动全县人民特别是青年男女参加社会
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县里成立婚姻法十周年宣传运动委员会。由县委书记、宣传部长、妇联主
任、工会主席、团县委书记、法院院长、民政科长等组成了委员会。

1963年,本县为加强新婚姻法的宣传工作,破获了3 起破坏军婚,保障军人的权力,彻底
禁止了童养媳和娃娃亲。

1965年,本县结合新婚姻法宣传,对未婚青年进行了晚婚晚育宣传教育。以及计划生育教
育。

婚姻法的颁布,虽然摧毁了旧的封建婚姻制度,但是几千年沿袭下来的这股封建势力,仍
然在一些人的思想里面残存着,特别是农村买卖、包办、干涉婚姻自由等违犯婚姻法的现象经
常发生。

1980年,国家修改了《婚姻法》。继续同残存的封建旧传统、旧风俗、旧思想斗争,保护
公民在婚姻方面的合法权利,并提倡晚婚晚育。经过宣传、学习、贯彻新婚姻法,新的婚姻制
度更加深入人心,自由恋爱占了主导地位,还出现了许多男到女家落户的可喜现象。

二、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借以建立、夫妻身份赖以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
结婚男女双方应亲自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结婚的,人民政府即
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书;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结婚
登记时须交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1958年后,逐渐停止履行体检手续;1980年《婚姻法》修改
后,强调结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离婚登记: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各地
政府注意防止轻率离婚,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果
发生纠纷,及时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复婚登记是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一种登记。办理复婚登记时,
必须在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

为保护军人婚姻,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团以上政治机关或家乡所在地的县武装部出具证
明。现役军人的妻子提出离婚须经军人同意。对破坏军人婚姻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