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资福利
第二节 工资福利
一、工 资
解放前,官吏与一般职工差别较大,据民国19年(1930年)记载,县长每月薪俸为240 元,
科长为80元,科员为20~40元,教员为30~40元,工人工资则为10~20元,至于仆人、徒工则
更低。
伪满时期的工资情况与民国时期相同。康德6年(1939年)时,县长薪水为265元,局长100
~120元,股长50~60元,科员20~30元,雇员12~20余元。
1946年林甸县解放后,县党、政负责人和上级派来的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其它公职人员
暂实行工资制。1948年国家机关职工基本实行供给制。事、企业职工则绝大多数实行工资制,
并将工资制改为工薪分制。1956年改为工资制,行政干部工资标准按四类地区标准,当时:
正、副县级干部:16级至15级即104.5~117.5元。
正、副部级干部:18级至17级即83~93.5元。
正、副科级干部:21级至19级即59~74元。
科员、办事员:25级至22级即35.5~53元。
1963年全县有1697名职工调升工资级别,占职工总数的 41.1%。同时调整了本县地区类别,
由四类升为五类。
1972年、1977年、1978年、1979年、1981年分别对低工资职工进行调升。
1982年对全县职工工资进行普遍上调一级,个别的上调2级。
1985年7月1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把原来的等级工资制度改为以职
务工资为主的新的结构工资制度。其结构形式有4 种:即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
励工资。
职工除每月基本工资外,还有:
1、取暖费:从1956年12月开始,全县职工每人每年国家发冬季取暖补助费30元。
2、附加工资:1963年开始,在财贸系统职工中设有附加工资。
3、粮煤补贴:1964年11月,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实行粮煤补贴(包括职工家属人数)
每人每月0.78元。
4、副食补贴:1979年10月,国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5元副食补贴。
5、肉食补贴:1985年4月1 日起,猪肉实行议销价,国家给城镇职工肉食补贴,每人每月
2.5元。
二、福利待遇
全体职工都享有公费医疗、生活困难补助和劳动保护。对年老、长期患病不能工作的职工,
可按条件享受离休、退休的待遇。此外,对职工死亡(病故)还发给安葬费及其亲属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