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干部离休、退休
第五节 干部离休、退休
干部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者,按条件享受离休或退休待遇。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供给制
待遇的干部,和1948年12月前参加工作享受工薪制待遇的干部,可以离休,原工资照发。建国
后参加工作的干部,可以退休,按原工资75%发给。
1984年前离休的行政18级以上干部,均可享受县、团级待遇。于1985年取消这一规定。
男满50周岁(女45周岁)的干部,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经医生检查合格。组织批准,可
以办理病退,同样享受离、退休待遇。未到退休年龄又不够病退条件者,可以退职。
县委组织部设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1984年初,改为老干
部局。
县委和各系统共为离休、退休干部设活动室25个。
本县从1965年至1985年,共有离休、退休干部577名。其中:离休干部244名,离休干部中
享受县团级待遇的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