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兵役制度第一节 募兵 民国时期的兵役制度是募兵,在社会上招募青年当兵,入伍后吃兵饷。民国13年(1924)10
月30日林甸县一、二、三、四、五区募兵48名。
民国14年(1925年)12月16日招募兵150名,每人发放安家费两万吊,发给募兵本人4万吊,
均由地方政府发给。兵员都是各区雇佣的,每名花钱7万吊。
伪满洲国成立后,开始亦沿用民国时期的募兵办法。
康德4年(1937年)在本县招募兵35名。
康德6年(1939年),第二次募兵共计38名。
康德7年(1940年)8月8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实施《兵役法》。以后逐年实行义务兵役制
度。被征入伍者为国兵。
附:本县伪满时期国兵统计表
林甸县伪满时期国兵计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