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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志愿兵
第二节 志愿兵
1946年,本县解放后,实行志愿兵兵役制度,年龄在18岁至35岁的男性青年,只要体强无
病、社会关系清楚、自愿入伍者均可。志愿兵役制度一直到1954年《兵役法》实施后结束。
林甸县志愿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