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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教师的任用

第二章 教师

第一节 教师的任用





民国初年,小学教员由办学地方聘请,呈报县长任命,即可任教。至民国18年(1929年)10
月,施行聘请制,由教育局下聘请书。第一次聘请教员谭镇抚、关淑壹等 26人。至民国 20年
(1931年)教职员数已达40人。

伪满时期,除原任职教师和由省师范学校分配外,当地录用教师均经铨衡后任用。伪康德
6年开始,教师分为教谕、教导,由国家委任。伪康德12年全县已有小学教师110余人。解放后,
各中、小学教师由该校校长选聘报县任用,即除原教育工作者外,又有大部分知识分子参加教
育工作,所以教育发展较快。1947年,教师已达122 人。年底,全县进行土地改革,教师则进
行“洗澡”(即坦白政治历史问题),由于严刑逼、供、信,绝大多数教师被误定为国民党特务
分子,大部被打、被抓、被押,有的被处死(10余名),教师队伍锐减。1948年,教师只有54人。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师的任用,分别由省、县政府统一管理,教师队伍逐年扩大。1958
年后,民办教师人数也逐年增多。至1985年底,全县已有中小学教职工2567人,其中民办教师
924人。

1985年中小学教职工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