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药政
第三节 药政
县卫生主管部门,在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的同时,也加强了药品管理。
1950年,县政府组成临时反假药运动检查小组,经宣传教育和清查,各药店献出假药1000
多斤。
1951年8 月,县卫生科制定《剧毒麻药品管理使用范围及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贩卖毒、
麻特殊药品,对县内11家药商和县医院,要求建立麻醉药品登记册和毒麻药品消耗台帐。
1954年,县卫生科在财政监察部门配合下,对各院(所)药价问题进行了大检查,规定不得
超过30%的利润,使药价基本稳定下来。
1978年至1984年,针对本县药政管理工作薄弱的情况,建立健全了加强药政管理的各项工
作制度。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有一名业务院长分管这项工作。始终把药品质量监督作为药政工
作的重点,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
1985年,为了适应《药品管理法》的贯彻、执行,于7月份药品检验所增加1人,与卫生局
分属办公。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医药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进行药品检查,对伪劣药品进行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