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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妓院

第四章 妓院、烟馆、赌场

第一节 妓院





民国11年(1922年)9 月,经县长批准,陈义信在县城西南隅(西市场)处开设妓馆。民国19
年(1930年),城内东西市场有21个妓院,妓女62人。这些妓女多是被诓、被骗、被卖、被迫的
贫苦孤单的青少年妇女。妓院捐款,作为县城街道卫生费用。伪康德8 年(1941年),在县城内
有11家妓院,妓女38人。为防止梅毒病传染,每月妓女们必须缴费进行身体检查。1946年,林
甸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严令,彻底铲除这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