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时期建置 1913年(民国2年),龙江府为龙江县。现昂昂溪区农村部分仍在该县特穆乡、东官乡范围
内。
1915年(民国4年),龙江县又划分为3个区、8个乡。现昂昂溪区农村部分在二区(江东区)
的特穆乡、东官乡之中。
1923年(国民13年)3月1日,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政府收回中东铁路的行政权。
在哈尔滨成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管理原中东铁路附属地。是年4月1日,将昂昂溪交涉
分局改为东省特别区昂昂溪市政分局,归特区长官公署管辖。
1926年(民国15年),龙江县将8个乡划分为4个区。现昂昂溪区农村部分在一区特穆乡、东
官乡中。
1929年(民国18年)颁布县组织法,依据县组织法,龙江县又划分为4个区151个乡。现昂昂
溪区农村部分在当时龙江县1区46个乡中。
1929年龙江县第一区乡、屯明细表
表1—1
续表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