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生产关系

第三编 经 济

第一章 农 业

第一节 生产关系



  一、生产资料占有形式

  1946年前,昂昂溪的广大农村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贫苦农民只有租地或给地主做工维
持生计。

  1946年昂昂溪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展反奸清算斗争,全国《土地法大纲》
颁布后,对地主、富农进行清算,把他们占有的多余土地、车马和房屋等财产分给雇农和贫农。

  在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基础上,广大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开展互助生产,结成互助
组,逐步建立起互助合作的生产关系。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一步发展,从初级社走向高级社,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1958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的指引下,成立人民公社,强调“一
大二公”,实行供给制,大办公共食堂,刮起“共产风”、“平调风”,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直至1962年“三级所有、队为基幢政策的出台,才使农业生产得到恢复。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超越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觉悟水平,
实行大寨式工分制,农业生产止步不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983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
责任制,旧的经济体制和分配制度被废除,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之后,本着“大稳
定、小调整”的原则.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7
年涌现出蔬菜、养牛、养鱼等专业户2743户,从事蔬菜、运输、养鱼的新经济联合体共4个。
各乡、村开始普遍建立产销、技术、资金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给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条件。

   1946年前昂昂溪土地占有情况统计表
 表3—1 单位:户、人、亩



   昂昂溪区部分年度农业生产工具占有情况对比表
表3—2 单位:台、头、匹



 续表3—2—1



  生产资料私人占有 1946年前,大部分土地被地主、富农占有,广大农民只能租地种或
给地主当长工和借高利贷维持生活。伪满洲国时期实行“粮谷出荷”的强制收购政策,不论收
成好坏,一律出荷。广大农民为衣食所困。而地主、富农、官僚却过着奢侈的生活,他们靠出
租土地、雇工、高利贷等形式,对农民进行剥削和压迫。这种封建生产关系,阻碍了农业生产
的发展。

  194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减息和土地问题的指示》。昂昂溪全面开
始反奸清算斗争,没收地主、汉奸的土地、房屋、粮食等,并将其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
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村村建立了农民自卫队。对反奸清算不彻底的村屯进行彻底清查。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农村反封建斗争进入高潮,斗争地主、官僚和
富农,没收了他们的土地、房屋、牲畜和其他财产,并将其分配给雇农、贫农。根据《土地法
大纲》进行评阶级、划成份,依照不同的阶级成份和土地等级,开展平分土地工作,由农会组
织领导。平分土地中,对被没收土地的地主另分给一份土地;对小地主及一般富农,只征收其
多余的土地;对地主兼工商业者其多余土地不动。

  土地改革运动,使农民从长期的封建枷锁中解脱出来,封建剥削制度被彻底粉碎,使昂昂
溪的农业进一步地发展。

  分得土地后的农民,出现人力、农具、畜力不足的问题,党中央发布农村开展互助合作运
动的指示,在生产资料个人占有基础上,全区农民开始走上互助的道路,组成比较定型的生产
互助组142个,参加农户612户。1952年发展到215个,参加农民2261户,其中临时农业生产互
助组27个,常年及季节性的农业生产互助组188个。互助组发展使正在恢复中的昂昂溪农业显
现出生机。

  生产资料集体所有 1953年春,根据国务院“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化”精神,
中共齐齐哈尔市委营衙门屯进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点,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保留
社员生产资料私有制前提下,实行土地、车马入股,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社员除按劳动
工分获得报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耕畜、农具等均得到一定的报酬。合作社改进了生
产技术,提高产量,多种经营收入也超过了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越来越被农民所接受。
1954年,全区农业进入合作化运动高潮,合作社发展到112个,参加农户2120户,占农户总数
的60%,其中纯粮田社91个,半粮田半菜社16个,纯菜社5个,高产作物面积达1 600垧,比上
一年增加450垧。

  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昂昂溪区根据决议
精神,将部分初级社和个体农户合并成高级社,将社员的土地收归集体所有,耕畜、大中型农
具作价入社,取消生产资料报酬,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1956年初,原来的112
个初级社和个体农户合并为28个高级社,参加农户3862户。昂昂溪区农村完全实现社会主义合
作化。但由于高级社中生产队过多,最大的生产队达136户。这些队中窝工、旷工现象严重,
劳动定额不合理,发生偏高偏低现象,影响社员的积极性。为解决这些问题,根据自然条件和
生产需要把队的规模调整到30~50户。

  1958年,昂昂溪区人民响应党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在28个高级社的
基础上成立了昂昂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成立以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统一计划、统
一核算。公社无偿调集高级社的房屋、设备、资金和劳动力,实行全面“大跃进”。社员把家
中的铁器都拿出来,支援“大炼钢铁”运动。各家各户都进村办“公共食堂”吃饭,取消社员
家庭副业。生产上“高指标、浮夸风、命令风和瞎指挥”的“穷过渡”等,使农业生产受到严
重影响。

  1961年后,公社开始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1962年,实行“三
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即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
农业生产上实行包、定、奖生产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文化大革命”时期,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片面强调“学大寨”,搞“以粮为纲”,
对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大加批判并限制,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阻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改革、开放政策。1980年,昂昂溪区为贯彻落
实中央75号文件,改变单一经营,克服“左”的思想束缚,走共同富裕道路,在农村开始实行
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季节包工责任制,大包干责任制。将责、权、利联在一起,取消平
均主义,打破“大锅饭”。1982年,全区29个生产大队,150个生产队,包括5个蔬菜生产大队、
28 个蔬菜生产队;1 个稻田生产大队、3个稻田生产队。在生产队中有32个生产队实行包干生
产责任制;有14个生产队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生产责任制;有16个队实行统一经营、包产
到组生产责任制;有38个生产队实行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生产责任制;有50个生产队实行生产
责任制。到1983年,全区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昂昂溪区承包责任制重点户统计表
表3—3 单位:户



1984年昂昂溪区承包责任制专业户统计表
表3—4 单位:个、户、%


注:农户共6633户,其中昂昂溪乡2654户、榆树屯2457户、水师营1522户。

  二、分配形式

  昂昂溪的产品分配形式是随着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而变化的,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雇佣劳动  昂昂溪雇佣劳动主要是在清末、民初和日伪统治时期存在。当时,昂昂溪90%
的土地被地主、富农所占有。地主、富农很少劳动,农活都靠贫苦农民去完成。雇佣的劳动力
有牛倌、马倌、羊倌、炮手等,同时还雇佣大量的长工为其从事农田劳动。被雇佣者的报酬大
多数以粮食为标准。年工以石计酬,最多的(打头)五石粮(每石350公斤),少则四石、三石,
最少的二石;月工以斗计酬(每斗35公斤),每月四斗、五斗不等。被雇佣劳动者的报酬仅是他
们创造价值的百分之八九左右。其余部分全部被地主富农所占有。1947年《土地法大纲》颁布
后,雇佣现象基本消除。

  1983年以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部分农民在承包的土地多又加之人手少的情况下,
在夏菜栽植、夏菜和水稻插秧、收获时雇佣一部分劳动力。这部分劳动力来源于农村人多地少、
无地户和城镇闲散户及部分下岗工人。工资根据劳动强度大孝技术高低而定,日工资高则四五
十元,一般为二三十元,少则10元左右。如插稻最多一天能挣四五十元,夏菜栽植一天二三十
元,看养鱼池、稻田看水等工种每天十元左右。还有一部分运输、养鱼专业户雇佣一部分装卸
工、养鱼工,日工资为二三十元之间。

  记分分配  昂昂溪的记分分配始于1955年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各初级社制定日工10分
计酬形式。当时为提高分值,一般不给记10分,大多数都是8分。对此农民编了“老8分、少8
分,不老不少也8分”的顺口溜。60年代为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采取四种计
酬分配方法,即适合集体作业的农活实行小组包干评工记分;适合个人作业的农活,又能计算
完成数量的零活,根据活轻活重、技术程度和农活完成质量,实行按日评分;对饲养员、放牧
员和车老板实行固定工分;初级社领导一年完成规定劳动日实行补贴工分,基本上执行了“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了平均主义现象。工分分配是采取日记分,月累计,年末汇
总,按分计酬的方式。

  从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时止,实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
位。人民公社建立之后,核算原则是“三级核算、队为基幢变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
产大队和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两个阶段,农民仍然是以工分为分配基础”各生产队设记工员,
设记工薄。记工员每月补助工分根据生产队劳动力多少而定,少则20分,多则50分。

  年末分配方法是: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总收入减总支出公积金,减公益金等于纯收入;纯
收入除以全队总工分等于分值。每个劳动力全年工分总和乘以分值等于劳动所得。劳动所得减
每户一年来在生产队领取的121粮、烧柴款、现金和其它物资等于纯领取金。如果一年劳动所
得不够扣口粮、烧柴款、现金等,农民可暂欠生产队。这样很容易出现生产队也无能力支付给
农民在生产队的存款,且生产队还欠银行贷款,这样就产生了“三角债”。所谓“三角债”就
是个人欠生产队的,生产队欠个人的,生产队欠银行的。

  联产承包分配  1983年,昂昂溪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品的分配也随之
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农民一年的总收入,减去提留、减去统筹、减去税金,剩余部分为农民个
人所有。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统筹包括计划生育、义务兵、敬老等费用;税金,
就是农业税、特产税。此种分配形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