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副 业 一、芦苇生产
1946年前,昂昂溪区芦苇长势茂盛,产量高、苇质好,但处在无人管理的状态。人们随割
随用,大多用于烧火取暖,很少一部分用来加工苇制品。
1947年,为加强对芦苇资源的管理,龙东县一区成立了苇席生产合作社,社员割苇制席,
合作社负责销售。60年代以后,在“左”的思想影响下,芦苇定为二类物资,实行统购统销,
1985年,中央、省、市对芦苇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做出明确规定:芦苇实行放开经营,芦苇资源
承包到户,兴办家庭苇场,集中产区组织成立芦苇公司或协会,实行联合管护、培育或经营。
根据这一精神,水师营乡、榆树屯乡成立了由农民自主管理的利民、兴水两个芦苇产销服务社。
按1986年至1988年,两个芦苇产销服务社生产经营芦苇56080吨,平均每年经营芦苇187万吨,
是放开经营前的374倍。三年实现总产值1 200万元,上缴利税128万元,芦苇总收入353.3万元,
是放开经营前年收入的11.7倍。
芦苇资源分布 昂昂溪区芦苇分布很广,资源丰富,除部分零星分布于昂昂溪乡外,大部
分分布在水师营、榆树屯乡的乌裕尔河流域。榆树屯乡除乌裕尔河流域的大片苇塘外,尚有多
处小片苇塘分布,芦苇面积及产量居昂昂溪区之首,亦是齐齐哈尔市芦苇分布面积最大的地区
之一。水师营乡以东乌裕尔河大苇塘为水师营乡主要产苇区。榆树屯乡生产芦苇的村屯有:龙
头街村、前五家子村、大兴屯村、大阿拉街村、榆树屯村、霍托气村;水师营乡生产芦苇的村
屯有:哈钦岗子村、水师营村、平房村、巴虎村。
芦苇资源变化 昂昂溪区的芦苇资源,由于多年来人为因素及自然环境变化的影响,芦苇
面积逐渐减少,苇质逐步退化。加之筑堤防洪,苇塘供水不足、天气干旱等原因,使芦苇资料
遭到严重破坏。1960年,芦苇产量为4万吨,1995年为2.5万吨,下降了38.5%。1960年总面积
为24.3万亩,1995年为16.1万亩,面积减少了33%。
二、生产管理
1948年,成立龙江九区昂昂溪区苇席生产合作社。合作社主要生产苇席,除本地使用外,
大部分销往外地。组建初期,因制度及管理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经过调整,合作社各项工
作方正常开展。1951年,合作社有职工8人;社员1 857人,470户;665股。同时,设监理会。
实行集股做商分红收利,随来随去不存不欠,即集中社员的成品,派选可靠代表运到各地出售。
卖完成品,除花销外,按每片价值本利平均分款。
1970年为加强对个体织席业的管理,昂昂溪区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对个体织席户作了“统一
组织,带料加工,分散生产”的规定。这一规定具体内容是:个体织席户,都要由生产队或“
五七”厂(校)统一组织,纳入生产计划;统一收购,合理计酬。土特产站、供销社都不能直接
收购个人交售的席子。居民个体生产的苇席子必须交“五七”厂(校)统一交售土特产站。农村
社员生产的席子必须统一交售供销社。生产大队或街道“五七”厂(校),可以从卖席所得中预
支给社员(居民)一部分现金,剩余部分做为劳动收入,按质按量记工分,年终结算,按社会主
义原则统一分配。
1985年,黑龙江省政府对芦苇实行放开经营。要求各地将芦苇资源承包到户,兴办家庭苇
场,主产区组织成立芦苇公司或协会,实行联合管护、培育或经营。1986年,水师营、榆树屯
乡相继成立兴水、利民两家芦苇产销服务社。服务社是遵循农民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芦
苇开发、生产、经营统一联合体。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利益均摊,风险共担。分配方式
是:纯利润的40%反馈给农民;纯利润的10%给村民委员会,做为服务社的生产基金和公共积
累;纯利润的5%做为奖励基金;纯利润的3%做为公益金。
昂昂溪区主要年份芦苇产量一览表
表3—41 单位:亩、万吨
昂昂溪(龙江九区)苇席生产合作社1947—1951年生产、经营情况统计表
表3—42 单位:人、户、元、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