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 收 一、机构
1904年,黑龙江将军衙门税课司在昂昂溪火车站设税捐局。1910年,在富拉尔基设昂昂溪
税捐局分卡。1917年,龙江县征收局在昂昂溪设征收分局。1932年成立龙江县税捐局昂昂溪分
局。1943年改为齐齐哈尔税捐局昂昂溪分局。1948年又改为龙江县昂昂溪税务所。1954年又改
称齐齐哈尔税务局昂昂溪税务所。1958年税务所并入区财政科。1961年财税机构分设,称昂昂
溪人民公社(区)税务分局。1972年9月改为昂昂溪税务分局。1994年至1995年,国税、地税分
开,分别称昂昂溪国税分局,昂昂溪地税分局。
二、体制
1907年,清政府在黑龙江设行政省,巡抚程德全统一税制,除田赋外,其余税捐均由捐税
局征收,实行集中管理。1914年,中央财政部制定税法草案,把税收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实
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1931年以后,伪满政府实行集中、统一、强化原税收管理体制。1945
年8月15日,日本国无条件投降,是年11月14日,嫩江省在齐齐哈尔成立,于12月15日公布统
一税法、废除伪满时期的苛捐杂税,建立人民税收并划分省税、地方税两级。
195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
例、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颁布实施,地方无权修改或变更;凡有关全国性的各税
收条例及施行细则均由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凡有关地方性税收立法均由各
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请中央批准;1958年,黑龙江省执行政务院《关于改进税
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应地扩大了昂昂溪对税收管理的权限。1961年执行国民经济“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国家对税收管理体制作了一些调整,又适当地收回了一些管理权
限。1978年1月,国家财政部决定将地方税下放地方管理。
1994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实行分税制,国税与地方税,按现有的税收及其管理权限划分为: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由中央统一立法征收,收入归中央政府;地方税由
地方立法或中央立法,收入划归地方政府收入;中央地方共享税,由中央统一立法征收,收入
由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的税收。
三、税制、税种
1904年随着中东铁路的通车,黑龙江将军衙门课税司在昂昂溪车站设税捐局。1905年开征
了鱼税、碱税、基照税、油榨税、盐税;百货捐、皮张、山货、木植、大烟灯、大烟膏等税。
中华民国初年,继续沿用清末税制。1913年,在昂昂溪车站设卡征收的类目有:粮食、皮
张、烟酒等。由于军阀混战,军费不断增加,从1914年到1928年间,民国政府进行了三次税制
修改。其中第一次修改于1914年,对产品征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大洋计税,税目划
分为国税和地方税两类。这时在昂昂溪征收的国税有42种,省地方税8种。
伪满初期仍沿用旧制并开征新税。由物税趋重于人硬.以期达到全面集中、统一、强化征
管的目的。东北沦陷阶段,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政府,为满足其贪欲和侵略之需要,实行强
化税制。从1932年到1936年间,进行了三次税制整顿;从1941年到1944年间,又进行了四次战
时大增税,加重对人民的搜刮和掠夺。此时,在昂昂溪开征的国税有22种,地方税30多种。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龙江县税务局执行嫩江省政府的新税制,废除伪满政府国税部分
的14种税,沿用烟酒税、不动产登记税、房屋税、地税、契税,并按原税减征。废除地方税中
的16种税,暂征地方税8种,即:市民税、不动产取得税、屠宰捐、渔业捐、不动产增加捐、
碱捐、马车及自行车捐、贩卖的牲畜捐。除车捐外其余7种按原税减征三分之一税。1947年,
东北税务局成立。为支援解放战争,税务局颁布了《东北解放区货物产销暂行条例》,征收17
类35个品目的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各地税负不一。1950年,中央人民政务院
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和《税收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在昂昂溪征收的税种有:
工商货物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棉纱统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
用牌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1952年,在国家开始第一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和实行对生产资料
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前夕,政务院财政部依据“保证收税不重征、简化税种”,对原工商税
进行了修订。此时昂昂溪征收的税种有印花税、工商业税、货物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
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1955年增加特种消费税。1956年增加自行车税。1958年,为全面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一次相应的改革,在保持原有的税负基础上,
采取了“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方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统一税收条例》,将原来的商品
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原工商税种中的所得税独立成一个税种,称工
商所得税,并调节纳税环节,对工农产品基本实行两次课税制。1959年停征了利息所得税,开
征集市交易税。1965年11月停征集市交易税。“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受“左”的影响,对过
去已经简化的税制又实行简化合并1973年1月1日,在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务条例》
草案中,将企业应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
一种税,称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与个体经济只征收工商税和工
商所得税。这次简化税制,削弱了税收对生产流通收益和分配的调节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
针,在以国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鼓励多种经济并存和发展。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
的杠杆作用,国家对现实的税制作了重大的调整和利改税的改革。1983年,国家实行“税利并
存”的初步改革,对国营企业由过去上缴利润的办法改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昂昂溪又开征
了产品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能源税。1984年,由“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
国家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纳税对象划分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增加资源税、房产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年6月28日,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
暂行规定》,开征国营、集体企业奖金税。1985年2月8日,国家发布《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开征城市建设税、建筑税。1986年1月,开征了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税。1987年,开征
了个人收入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筵席税、轿车彩电特别消费税。1988年至1991年,开征了印
花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2年至1995年中共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原有税制与市场经济已难适
应,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推出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
权、理顺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体系”。这
次税制改革对原有的税制格局进行了“保留、改进、完善、合并、取消与新设”形成了科学合
理的新税制。经过改革,昂昂溪区现行的税种有五类13个税种,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资源类有土地使用税;收益类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特
定目的税种类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财产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
用税、印花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国税分局征收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
所得税。地税分局征收的是: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税。
四、税率、税收
1908年,昂昂溪税捐局计收百货一成捐,收人为15173吊、木税136吊、山本税109吊、鱼
税1635吊、粮税704吊、牲畜杂税1 980吊、酒税1802吊。
1950年1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暂行条例》。工商税,依营业额计算营业税部分,
分行业制定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以14级全额累进税率征税,税率最低5%,最高为30%。
是年2月,执行东北人民政府《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凡买卖马、骡、驴、牛、羊、猪等牲
畜,均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5%税率计征。对屠宰的牲畜以出肉的实际重量从价10%计税。是
年4月5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区使用牌照暂行办法》,对行驶公路、河流、湖泊的机动
车、船实行以辆(只)或吨位分16个不同的纳税定额按季或按年征收。同年,执行政务院颁发的
《货物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国内产制的应税货物由产制人或购运人纳税。1951年4月,
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按照性质以凭证所记金额比例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旧币1.5万元
以上贴花,按件定额不满1.5万元一律贴200元。1951年7月5日,实施存款利息所得税按5%税
率计征。1952年4月,特种消费税依据东北人民政府公布的《办法》执行,影院20%、舞厅50%、
其他娱乐30%、筵席20%、旅店20%。1953年1月,政务院修正货物税税目、税率,将印花税、
营业税及其附加并入货物税内;将卷烟、白洒、麦粉、火柴等22个.讯目从货物税划出,改征
商品流通税;将粮食交易税也改征称货物税;计税价格改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计税。同时,将
所得税税率再次修订,相应调整了21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全年所得额末满300万元
(旧币、下同)的,税率为5.75%;最高一级税率全年所得额1亿元以上的税率为34.5%。1954
年12月30日,财政部将植物油税率12%调至12.5%,1955年又将植物油改按国家统销税计税。
1957年,合作社所得税税率按5级全额累进税率计税。1958年后,改征统一税,规定分别以产
品销售后收入金额计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为纳税;以实际所支付的金额计税;农产
品按进口货物到岸价格计税。
1961年,对交通运输合作社改按20%一30%计征。1962年,对手工合作社除按21级全额累
进征税外。还对全额累进额在2万元以上的实行加成征税。同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出台
《集市交易税试税办法》,共分10类30个细目,分别以5%一10%的税率计征。11月,再次调
整交易税目、税率,将猪、牛、羊肉及其熟食制品、木耳、蘑菇、苇席的税率由原10%和15%
调为5%;旧表、旧自行车的税率由15%调至10%。1963年4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
得税负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对个体经济(小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者、个
体艺匠)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最高税率62%,全年所得额超5万元的,实行4
级超额累进加成征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7%,
最高税率55%;基层供销合作社,按39%比例征收工商所得税。1966年1月,县以上的供销社
改按上缴利润的办法,停征工商所得税。
1972年,昂昂溪区只征收部分国营、集体企业及合作商店、街道办企业、个体经济、集市
交易和居民各税,年税收额61万元。1973年1月1日,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工商税条例》,将原
来的工商统一税中的工农业产品部分改征工商税。昂昂溪区所征收的农、林、牧、水产品采购
的税率中,茶叶、烟叶为40%;贵重食品为35%;水产品5%;生猪3%;菜牛、羊绒10%。1979
年6月,对合作商店不再加成征收;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按20%税率计
征;对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的尝队免征工商所得税;对合作饮食、浴池、理
发、蔬菜、食杂5个行业,减征20%的工商所得税。
1980年12月,对个体经济、合作饮食、浴池、理发、蔬菜、食杂行业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
累进税率执行。1981年1月,对昂昂溪区的服装六厂、鞋厂、五金工具四厂、减速机厂等二轻
局所属集体企业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3年。同年5月对街道企业、家属工厂、校办工厂、惨理、
惨配的集体企业,改按当年安置待业知识青年占职工人数的比例减征所得税3年。从1983年起
征的增值税基本税率17%;产品税采取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大型国企按55%
征税;国营饮食服务业以15%比例计征;能源交通税是对企事业的预外收入及所管辖集体企业
税后利润年收入的15%。是年1月,对农村社队企业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按应征所得
税减征20%;对在1982年底以前连续亏损3年的二轻局集体企业,按盈利额减半征税。11月,
对农村社队新办企业,自投产月份起(除生产烟洒等20种产品外)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全年所
得额在5000元以下企业,当年减半征税。同年,榆树屯化工厂、林机厂、冶金机电厂、乳品厂
等中央、省直属企业的税收征管权下放给昂昂溪区后,税源面扩大,税金大幅增长,全年税收
430.5万元,仅榆树屯化工厂税金达86万元。
1984年1月,基层供销合作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同年6月,对基层供销社在1983
年亏损、1984年扭亏为盈,免征当年工商所得税;对基层供销社新办饲料加工业免征所得税3
年;对经营饮食、修理、服务行业的利润,减征20%的工商所得税。1985年,计征国企奖金税
计税标准是:超过同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税率为30%;超过月标准工资总额4—6月的税率
为100%;超过月工资总额6个月以上的税率为300%。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纳税
办法纳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依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盐税以吨为单位,不同地区盐税不同,
昂昂溪的盐税只征榆树屯化工厂工业用盐,每吨13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采取幅度比例税率;
营业税率除对娱乐业设置了5~20%幅度税率外,其他只有5%、3%两档。当年昂昂溪区的税
收额为572.2万元,比1972年61万元增长了93.8倍。1986年,昂昂溪区所征房产税,采取按平
方数计算征收房产税,一等每平方米税额1.36元;二等每平方米税额0.96元(半砖半土);三等
每平方米税额0.60元(土建)。其他的税率像车船税,实行从量计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的税率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综合税率20~30%。
1983年以后,国家逐步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内搞活”的政策,固有的、强化的计划经济
被商品经济所取代,城乡承包制的普及与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以及税种的增加,使税收额呈大
幅增长态势。1986年、1987年、1988年的税收额分别是847.9万元、I 390.3万元、1848万元,
与上年相比增长幅依次为48.2%、64%、33%。
1991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投资税率为5%;楼、堂、
馆、所项目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税率为30%;未列出的基本建设投资税率10%。1992
年至1993年中央“十四大”以后,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税制的实行,调动了地
方政府的积极性,使税收再次大幅增长。从1992年的2046.6万元猛增到6678.7万元,是1992年
税收额的3.26倍,增长比例为226.3%。1995年,税收额已达6947万元。
1970~1982年昂昂溪区工商各税收入明细表
表3—167 单位:千元
1970~1995年昂昂溪区税收与工业产值增长率统计表
表3—168 单位:千元
五、税收管理
清末民初,昂昂溪税捐局分卡按省城税课司和龙江征收局的要求,采取征查分设,税捐统
管的方式,对铺户按账征捐,开展对一切商号及出入境货物的检查。
伪满时期,昂昂溪分局征税形式是统一征收、分税管理。分局内设经理课、征榷课进行税
捐征收和管理。
1950年,根据黑龙江省税课司规定,昂昂溪税务所实行以税种分工按片定人、查管统一。
建立纳税组织,协助税收,反映工商业者的动态。征税对国营企业、合作社按账征收、严查账
薄;私营商业户的营业额以平时掌握为主,查账为辅,业户自报后民主评议,以率计征;小工
商业户、摊贩定期定额征税;对屠宰场和牲畜交易市场,税务机关派员到场征收屠宰税和牲畜
交易税。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偷漏税者,并组织察报网建立汇报制度。工商业户、摊贩、行商
使用的发货票,由工商会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发。齐齐哈尔市税务局规定工商业户在
开户、歇业、废业时须向工商管理部门申报登记。1956年在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以后,昂昂溪区税务所按行业对口管理,多税统管。对农村划片包干、巡回征收;对国营、公
私合营、供销社实行自计、自缴,行业之间互查、专业人员征后审查核实;对合作商店、小商
贩按月核实征收。1957年,加强了纳税检查。对货运和工商业户按月检查、按季彻底复查。1962
年,中央、省直企业由齐齐哈尔市税务局统一管理。昂昂溪税务分局实行条块结合、划片包干
的管理形式。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各税划类统管;对小商贩、小手工业者按行业管理;对居
民税收专人负责管理;集市贸易采取税务人员进入市场登记征税内外专管。
1976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工商业户使用的发货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根据发货票的使
用对象和范围分甲、乙、丙、丁四种票据。1977年由税务分局牵头,银行与纳税户配合,建立
联查、互查的联网组织,使企业间互相监督检查,以保证税收任务完成,一改过去的账目错记、
乱记、报表不及时的现象。在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不设生产成本账、生产费和销售成本对转,
企业成本不准、利润不实;把还款记人生产费,扩大了生产成本等问题。通过互相联查,这些
现象得到纠正。1978年,税务分局把所得税汇缴与清理检查相结合,共查出127户企业有问题,
占应审户的98%,查补税款1 311元,错漏率占应查户的60%。1979年进行了三次税收大检查,
共清查工商企业101户次,查补税款94504元。错漏面从年初的50%下降到年末的16.8%。
1980年按上级要求进行汇算清缴,共查集体企业86户,有问题的21户,占应查户的24%,
补税款7202元。1981年,对工商税一律委托供货单位(国营批发或工业企业)代扣代缴,以防税
源流失。1984年利改税后,税收采取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按系统和行业为主、专人专责,对
纳税大户派专管员驻厂管理;对个体按行业以人定户专责管理;集贸市场,由市场税务所负责。
对农村实行各税统管,巡回征收。为加强纳税管理,要求企业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和财务计划及财务决算报表,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全年对199户进行征后检
查882次,平均每户检查4次,查补税款15035元,错漏面占18%,错漏率0.4%;征收滞纳金1511
元,滞纳面占2.07%;清欠额21102元。经省、市批准豁免水师胶厂历年陈欠28.4万元。对全
区使用发货票的181户进行检查,其中有问题的48户;用白条下账32户;丢失、挪用、转借的15
户。
1986年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征收与管理、检查相分离、专业队伍检查、双向监督相配合、
稽查队负责零散税源的征收征管形式。1988年,稽查队从查发货票入手,清理检查偷漏税户74
家,立案审查18家,查补税款193 112元。同时对46户企业和72家个体户,进行了抗税违法犯
罪的清查活动,查出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36户,补罚税款253441元;查处了3起群众揭发检举
出来的偷漏税案件,偷税额10万元,补交罚款5万元;对殴打税收工作人员的违法户,依法进
行了处理。在清理整顿纳税登记中,税务、工商分局联手办公,让个体户换照与税务登记同时
完成。税务、工商分局采取联手办公形式,对使全区75家企业补办了登记,堵塞了漏洞。
1990年初以自查、重查的方式在全区开展一次票证大检查活动。全区用票单位和个体户共
549户(国营80户、集体企业61户、个体208户)。自查中,有问题的178户,占总数的32%;查
出违章发票24233份(外来违章发票12886份)。对违章严重的10户企业给予处以罚金2700元,其
余从宽处理。重查208户中,有问题的72户(集体51户、国营13户、个体8户),对64个违章户采
取自缴、催缴、扣缴的方式,处罚款20995元。在纳税大清查中,把组织税收和审批减免税、
清理陈欠结合起来,通过自查、重查增加税额28万元。1991年,对假申报停、歇业的40户罚款
3000元,立案两起。1992年,重点清查滞纳户,加收滞纳户金额1 157993元;罚款150户次,
金额16220元。1993年,继续清理陈欠,打击了偷税、漏税。通过对外地工程队欠税企业的大
清查,查出各种违纪金额235万元,其中应缴税款38万元,清理欠款178万元,处理6起偷漏税
案件,补罚款18.7万元,对假停业户罚款3000元。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加强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这一工作从发票出售、登记、检查、复
查、稽查、稽核等环节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对丢失发票的企业给予罚款2万元,通报全区。
1995年,共查企业540户次,查补税款183.8万元,征收滞纳金80余万元,压缩陈欠109万元,
强行扣款5000余万元,以票管税杜绝新欠68万元,计5440.8万元。在压缩企业的陈欠30余万元
的同时,还为部分企业解决了三角债计40余万元,启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加强了对农村私坊、
车站卡口的税收征管、税后检查,堵塞了边远的税源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