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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民政管理

第五节 民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46年至1954年4月,昂昂溪区人民政府设民政助理员;1954年5月至1958年5月,昂昂溪
区人民政府(委员会)设民政股;1958年6月至1966年12月,人民公社(区)人民委员会设民政科;
1967年12月至1975年12月,昂昂溪区革命委员会在生产指挥部下设民政组或民劳组;1976年1
月至1984年5月,昂昂溪区革命委员或区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81年6月后,昂昂溪区人民政府
设民政局。

  1946年昂昂溪解放后至新中国建立,民政工作主要任务是处理行政区划、政权建设、支前
战勤、扩军、动员民工、救灾赈济、优抚烈军家属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工作任务主要处理地方政权建设、优抚安置工作、社会救济
工作、城市社会福利工作、行政区划工作、婚姻登记和社团登记工作、殡葬改革等。

  二、复员军人安置工作

  1957年前昂昂溪区安置复员军人110名。1958的5月后,城市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由齐齐哈
尔市民政局负责,农村退伍军人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回乡参加农业生产。1958
年后,昂昂溪区每年接收回乡退伍军人20至30名。根据退伍兵的专长和政治素质,1980年前三
年,安排以工代干退伍兵38名,到社办企业当工人47名。这些人员中,有58名成为工作骨干,
有17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1983年至1986年,在乡镇企业中安置退伍军人51名,担任农村干部
28名,录用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18名,各类专业户40人。

  三、优抚工作

  1947年,昂昂溪区各街为解决烈军属生活困难,扶持生产,募集了290万元(东北币)。1949
年,152户军属中有93户为常年救助户,26户为部分补助户,补助金额为6000万元(东北币)。
1953年为烈军属解决粮食12.56万斤,大车9台、马3匹、毛驴12头、缝纫机2台、煤24吨、棉
衣99套、芦苇48车、小猪7口、毛柴2100车等。1972年为389名烈军属支出补助费2765元。1973
年为324名烈军属支出补助费2744元。1974年为烈军属、残、伤军人949名.支出补助费16.47
万元,优待劳动工分148.16万分=1976年为烈军属解决粮食2162公斤。1977年为烈军属解决牛
羊肉2000斤。1978年为农村烈军属、伤、残军人39户,支出补助金2988元,优待劳动工分5.87
万分,粮食12880斤,肉1900斤,煤430吨。1981年为烈军属136名,支出补助费17209元,优
待劳动工分40.87万分。1982年为农村78户优待对象补助工分4.5万分,解决肉650斤。1984
年,优抚城乡退伍军人131名,优抚金额2.11万元;优抚城乡烈属38名,优抚金额1.7万元;
优抚伤残军人92名,优抚金额1.51万元。1995年,优抚烈属26名,优抚金额2.18万元;优抚
伤残军人65名,优抚金额2.3万元。优抚城镇退伍军人5名,优抚金额2779元;优抚农村退伍
军人145名,优抚金额5.91万元。

  1995年,昂昂溪区有优抚对象3515人,其中城市3103人,乡村412人;优抚对象中有伤残
军人65人,烈属42户,老红军2人,复员军人264人,退伍至人2928人,军属214人。

   1984~1995年昂昂溪区优抚对象救济情况表(一)
  表4—37 单位:人、元



   1984~1995年昂昂溪区优抚对象救济情况表(二)
  表4—38 单位:人、元



  续表4—38—1



  四、社会救济工作

  社会救济的主要对象是城乡鳏寡孤独、老弱病残和困难户,以及遭灾救济特困人员。

  昂昂溪从1976年以来,多次遭风、雪、涝、旱、冻灾害。这些灾害给城乡人民造成生活困
难。昂昂溪区人民政府采取一手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一手动员群众募捐救济和政府补助特困户
等形式,进行社会救济工作,使其救济对象安度生活。是年,昂昂溪区人民政府为近70户人家
发放救济款77491元;为4837名受灾人员发放救灾款3.5万元。1984年,为44人发放救济金46540
元;为36名精减人员发放救济金4971元;为8811名受灾人民发放救济金9.2万元。1995年,为45
人发放救济金24687元;为36名精减人员发放救济金18679元;为5000名受灾人民发放救济金5.5
万。

   1972—1983年昂昂溪区社会救济情况表
  表4—39 单位:人、元



   1984—1995年昂昂溪区社会救济情况表
  表4—40 单位:人、元



  五、社会福利工作

  1950年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和集体结合进行,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普及,使老年
人、残疾人、聋哑人均得到照顾,照顾的水平也不断提高。

  昂昂溪区对城市居民中孤寡老人,能自理生活的,政府给予定期定额救济,需人扶持的送
敬老院供养。生活来源少,确有困难的,在换季、患病时,给予临时救济。对孤儿保送到市儿
童福利院,对残疾人凡能自立的组织他们生产自救,政策给予扶持。对农村孤寡老人,实行供
给制。采取当地供养或送敬老院供养。

  1982年以后,昂昂溪、榆树屯、水师营乡分别建立了敬老院。这三家敬老院,有建筑面积
1320平方米,工作人员10名,床位54张。从建院1995年末,三家敬老院接待住院457人次,送
终老人45名,现有住院老人33人。十几年中,这三个敬老院以种植、养殖业养院,累积产值达
47.6万元。

   1995年昂昂溪区敬老院情况表
  表4—41 单位:平方米、人、张、人次、万元



  六、婚姻登记工作

昂昂溪区的婚姻登记工作,1951年前由昂昂溪区(县辖区)民政助理负责。1954年前,由昂
昂溪镇民政助理负责。1954年9月后,由区、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负责。1992年11月后,
由昂昂溪区民政局办理。

  结婚登记 是婚姻关系中确定夫妻身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行为。结婚男女双方应亲自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凡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即办理结
婚登记手续,发给证书;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结婚登记时
须交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1958年后,逐渐停止交验体检手续;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强
调了结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

  离婚登记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给予离婚”。在办理离婚登记时,
人民政府注意防止轻率离婚,保护好子女合法权益,同时处理好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如
果发生纠纷,及时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1974年为686对进行结婚登记,晚婚率80%。1989年,结婚登记963对,复婚登记5对,未
准结婚11对,协议离婚14对,法院处理离婚18对。1995年,结婚登记1 045对,复婚登记13对,
未准结婚5对,协议离婚28对,法院处理离婚11对。

   昂昂溪区部分年度婚姻工作情况表
  表4—42 单位:人、对



   1989~1995年昂昂溪区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4—43 单位:人、对



  七、殡葬改革工作

  为开展殡葬改革,1981年,昂昂溪区建立殡葬服务站。站有工作人员4人,设有办公室、
骨灰存放室和革命公墓,征用土地5923.9平方米,配殡葬车一辆。

  经过多年的殡葬改革宣传,全区自行平坟达80%以上,倒出土地1 100多亩,平坟2.7万
多个。

  殡葬改革初的1978年,全区死亡420人,火化了117人。1981年,全区死亡533人,火化288
人。1985年,全区死亡361人,火化314人,火化率为86.98%。1991年,全区死亡497人,100%
火化。从以上数据说明,经过深入宣传殡葬改革重大意义,人们的移风易俗的风气正逐年提高,
旧风气在减少。

   1985~1995年昂昂溪区殡葬改革情况表
  表4—44 单位:人



  八、社团登记工作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规定,昂昂溪区从1992年4月开始,对全区的社会团
体组织进行了登记。截止1995年末,全区共有9个协会进行了登记。这9个协会有会员3375名。

   昂昂溪区社团登记情况表
  表4—45 单位:人



  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昂昂溪区从1992年10月开始,在全区农村开展了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至1994年止,
有170人参加投保,保险金额为35750元。 1995年止,投保人达5100人,保险金为25.6万元。

  十、苏联红军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1945年8月13日,苏联红军在龙江县申地房子、西三家子等地同日军激战中,有124名官兵
牺牲。为纪念和缅怀他们,中国人民在昂昂溪火车站对面,修建一处苏联红军烈士陵园。园内
建有一座纪念碑,并用中俄两国文字镌刻着“为从日本帝国主义压迫下解放东北的苏联红军死
难英雄永垂不朽11945年8月15日”的碑文。

  陵园南北长122米,宽60米,占地7320平方米。苏军烈士纪念塔,位于陵园东部正中。塔
高8米,塔基有石阶5级,基座四周为苏联红军解放东北战斗之浮雕.塔身朝西,雕有苏联国徽,
镌刻中俄两国碑文。塔的顶端矗立一位头载钢盔、身佩冲锋枪、高举军旗跨步前进的苏军战
士塑像。

  为管好这一陵园,在60年代在陵园四周设立木栅栏,有专人护理陵园。70年代改为铁栅栏,
建了近60平方米护园室,派专人护理陵园。80年代园内栽种树木花草,集资整修了陵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