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九节 行政监察

第九节 行政监察




  一、机构沿革

  1988年以前,行政监察工作由昂昂溪区人事监察局承担,1988年3月28日,齐齐哈尔市编
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87)74号文件《关于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行政监察机关的通
知》要求,批准成立昂昂溪区监察局,定编人员4名,设局长1名,科员3名。1990年,设局长1
名,副科级监察员2名,科员1名。1993年,根据中央要求,行政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合署办公,在政府序列中仍为监察局。

  二、工作

  1988至1995年,昂昂溪区监察局依照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情况;受理对国家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违反
政纪行为和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等职能,围绕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狠抓了廉政建设,强化了办
事公开化制度,清理了干部住房,纠正了行业不正之风,治理了“三乱”和“四清”,监督检
查了对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等。1988至1995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
报69件,调查46件,立案检查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