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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 察

第二节 检 察




  一、机构设置

  1956年8月,昂昂溪区始设人民检察院,人事编制2个。“文化大革命”中“砸烂公检法”,
检察院停止工作,工作人员参加市办公检法学习班。1978年10月,恢复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
人事编制3人。1979年10月,增设秘书科、批捕科、起拆科。1982年2月,增设经济、法纪、控
申和监所科,人事编制14人。1990年3月,设立政治协理员,10月增设副检长1人,工作人员增
至20人。1992年,工作人员编制21人。1995年,工作人员编制26人。

  昂昂溪区历任检察长及检察人员编制表
  表4—56 单位:人



  二、检察工作

  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
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
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拆或免予起拆;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
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出公拆、支持公拆;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
法,实行监督。

  刑事检察 1956年8月至1995年底,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的原则,开展了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含本院报批自侦部门)批捕的一千余罪犯嫌疑人,
批准(或决定)逮捕。1958年,受理案件91起,批捕人犯87名;1961年,受理案件29件,批捕人
犯11名、不予批捕18名;1979年,受理案件16起,批捕人犯12名、不予批捕4人;1989年,受
理案件91起,批捕89人、不予批捕2人;1995年,受理案件41起,批捕35人,不予批捕6人。

   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历年审查批捕情况统计表
  表4—57 单位:件、人



  续表4—57—1



  与此同时,通过开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行使了侦察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1958年,
区院受理案件93件(人),起诉92起。1979年,区院受理案件14起15人,其中起诉12起13人;免
诉、不诉各1起1人。1987年,区院受理案件24起加人,其中起诉21起36人、免诉2起3人、公安
机关撤诉1起1人、抗诉1起1人、改判1起1人。1995年,区院受理案件42起49人,其中起诉34起
41人、免诉8人。

   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历年审查起诉情况统计表
  表4—58 单位:件、人



  续表4—58—1



  刑检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遭到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破坏,人民检察机
关被砸烂,工作中断十余年之久,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遭到极大破坏。

  1978年7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
两法”)。司法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历史时期。

  经济检查 1961年,开展了经济检察工作。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的《关于严惩
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昂昂溪区检
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1990年8月,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贪污、贿赂、
投机倒把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全区共有33个贪污、贿
赂等违法犯罪分子到检察院自首、坦白,追缴赃款40万元。侦破了以齐齐哈尔化工总厂原供销
科副科长金庆荣为轴的经济犯罪连环案件,共立案2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万元。

   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历年经济罪案办理情况统计表
  表4—59 单位:件、万元



  续表4—59—1



  法纪检察 1979年,设立法纪检察科,专职人员1人。1984年上半年,省检察院召开法纪
检察工作牡丹江会议以后,重新确立了法纪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其地位。法纪检察最能体现
检察机关的特色,法纪工作被摆上了重要位置。1983年,受理案件4起(人),作转出处理;1989
年,受理案件5起(人),立案2件(人),起诉1件(人);1995年,受理案件6件(人),立案2件(人),
免予起诉2件(人)。

   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历年法纪案件办理情况统计表
  表4—60 单位:件、人



  监所检察 1988年,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监所科,由1名专职人员进行工作,做到了
安全检查和执法检察工作经常化。重点抓了“五种人”(被判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监
外执行、假释罪犯)的监改考察工作。达到“三个清楚”,即对底数和分布情况、犯罪性质、
改造态度情况清楚。由于提高了监改工作质量,有效防止了“五种人”重新犯罪。1988年,监
所科被省检察院授予“先进单位”的光荣称号;1989年,被市检察院授予“监所检察一类单位”
称号。

  民行检察 1992年,昂昂溪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检察科,对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行
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1994年至1995年,共受案6件,立案4件,直接答复2件。立案
案件息诉2件,区人大作出决定1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件1人(审判人员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