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兵役制度

第三节 兵役制度



  一、世兵制

  世兵制是清代建立的八旗兵役制度。凡旗民均有当兵的义务,亦兵亦民,平时生产,战时
出征。

  凡年满16~45岁的男性旗民,平时参加训练,战时挑选人伍者即为八旗兵。清康熙二十二
年(1683年),齐齐哈尔地方形成八旗管理形式,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以嫩江为界,分右岸(
西)、左岸(东),各有四部分,即右岸(西)为乾、坎、艮、震;左岸(东)为巽、离、坤、兑。
而昂昂溪区水师营乡、榆树屯乡的村屯当时在巽字区,为正蓝旗所辖,昂昂溪乡的村屯当时在
离字区,为镶蓝旗所辖。

  二、募兵制

  1909年前,实行募兵制。募兵系雇佣青年为其服兵役,给予兵饷。宣统元年(1909年)11月,
在募兵中要求,凡应募者必须成保立约,以防入伍后逃跑。一旦发生逃跑,保人要赔偿军队损
失。年龄为18—28岁。

  1932年,日本军侵占昂昂溪后,仍沿袭募兵制。1935年(伪康德2年)10月,伪黑龙江警备
司令张文铸在发布的《第三军管区司令部募兵公告》中要求,“18岁以上,25岁以下,粗通文
字,在本区有家族,又有村长或甲长身份证明书”。龙江县当时对募兵入伍的一等兵每月发俸
6.6元,二等兵每月6元,上等兵7.6元,伙食费5元。

  三、志愿兵役制

  1947年3月,实行志愿兵役制。昂昂溪区大批青年参加西满独立师,东北民主联军第七纵
队参加了辽沈战役,解放大西南的战斗。

  1950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师朝鲜,与朝鲜人民一起共同抗击美帝国主义发动的
侵朝战争。昂昂溪区广大青年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志愿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
在这场国际主义战争中,昂昂溪有59位优秀儿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四、义务兵役制

  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法规定: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都
有服兵役的义务。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明
确了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必要性和重要性。<决定》明确指出,把服役
期满退伍的士兵转入第一类预备役;把已到征兵年龄,未被征集的公民和免服现役的公民编入
第二类预备役。昂昂溪区内从1979年春开始,在全区开展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将28岁以下,
符合一类预备役条件的复退军人,转为一类预备役;29—35岁的转入第二类预备役。

  1984年5月3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法》。此法明确了实行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
役制度的意义,这使兵役制度走向更加完备和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