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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文化艺术管理

第六节 文化艺术管理




  一、文物管理

  根据《黑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中关于“在县境内有省级或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的可设立文
管所”的规定,经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9月20日,昂昂溪区成立文管所,隶属昂
昂溪区文化局,所长由文化局长兼,设副所长1人,录用工作人员6人,在区文化局内办公,负
责全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1990年3月30日至5月15日,昂昂溪区文管所组成田野调查队,历时45天,行程680多公里,
重点复查了已发现的39处遗址、遗物点。普查中,新发现遗址、遗物点16处,采集石器、陶器、
骨器等标本2110件,进一步全面掌握了昂昂溪区的遗址、遗物点。1990年8月,文管所有工作
人员7人。1991年11月15日,文管所随文化局迁入区府路76号新建的文化综合楼内办公。1992
年2月,文管所所长仍由文化局长兼任,设副所长1人。1995年11月,区文化局、区体委合并,
成立昂昂溪区文体局,文管所隶属文体局,工作人员7人。是年,成立昂昂溪区文物管理工作
保护委员会。

  二、文化市场管理

  1987年8月,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昂昂溪区文化局与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分局、
邮电局等单位联合检查区内的书店、书摊、租书部,收缴非法出版物20册。是年成立昂昂溪区
文化工作领导小组。

  1989年10月,设昂昂溪区文化市场管理所.工作人员3人,隶属区文化局。同时,成立昂
昂溪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0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凡来区内演出的艺术团体和零散卖艺者
须经文化局批准,持有合法证件方准演出。是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扫黄”、“除六害”的
指示精神,文化市场管理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书店、租书部、书摊、录像带出
租部等部门,进行了全面整顿检查,共收缴黄色书刊327册,并当众销毁。这一年按照齐市社
会文化管理委员会文件规定,文化市场经营演出活动和项目一律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区内经
营演出活动的全民、集体、个体业户,须经文化市场管理所办理许可证后方可演出。1990年,
全区有文化娱乐场所18家,其中舞厅3家、录像厅1家、台球室1家、电子游艺室1家、租书部9
家、印刷厂2家。1993年,有文化娱乐场所73家,其中磁带出租部6家、舞厅4家、印刷厂6家、
租书部15家、台球厅19家、电子游艺厅14家、录像厅8家、游乐场1家。1995年,全区有文化娱
乐场所69家,其中租书部10家、印刷(含复印)9家、台球室23家、电子游艺室13家、舞厅4家、
磁带出租部6家、录像厅4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