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药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卫生行政机构的建立,药政管理得以加强。1951年,昂昂溪
镇政府重视药政管理工作,各医疗单位广大医务人员学习中央人民政府、东北人民政府卫生部
制定的有关《中西药管理条例》、《中药毒麻药品管理办法》。在加强对医务人员管理的同时,
以药品质量监督监测为重点,严禁药店、药贩出售和流入鸦片、吗啡、罂粟之类毒麻药品为内
容,实施药政全面管理,对中药几种毒麻剧药品进行严格管制,指定药店出售。对出售伪劣药
品坚决取缔。对新民、民众药店和其他私人诊所库存的“鸦片粉”、“吗啡片”、“针剂”、
“可待因片”等6种麻醉毒品进行清理登记限制使用。并严格毒麻剧药品供应管理制度,指定
药品专卖店。严禁开白方、人情方等。各私人药店、诊所、联合诊所、卫生所,订立爱国公约,
严厉打击出售假药、伪劣药品的非法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56年《关于抗生素药品管理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
部、商业部1964年关于《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的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精神,凡使用盘尼西林、
链霉素、氯霉素、金霉素、肝精等五种贵重药品,不得滥用。必须使用时,应经上级批准。城
乡各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1978年以来,区认真贯彻国务院相继颁布的《关于药政管理条
例》《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药政管理法规、条例,
结合区情,突出抓了治乱问题。在全区各医疗单位开展了药政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
对药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医药人员的法制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981年,区医院一医生利用工作之便,以造假诊断、假处方等手段,骗取麻醉药杜冷丁1 000
支,自己使用,给予撤职处分,对全区医药人员震动很大。为认真落实毒麻、限制贵重药品的
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了“四专”(专人、专柜、专帐、专处方)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为提高药政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取业务讲座、专业培训、外出进修、在职提高、订阅刊物、
文献介绍、自己学习、交流经验等形式,提高各类药剂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同时,每
1~2年,利用7~10天时间,对区属和厂企医疗单位,进行一次药政工作全面检查、评比。对
严格执行药政法规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对药政法规执行不好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在
检查中发现化工总厂医院有些中成药过期达六七年之久,当场予以销毁。是年,区医院投资3000
多元,改建了制剂室,增添了设备,制剂质量基本达到要求,作到批批检验,批批合格,供临
床使用。1982年,对不合格药品依据卫生部关于淘汰127种药品的规定,在全区城乡各医疗单
位、卫生所进行登记造册,停止使用,并全部予以销毁。1982年至1983年的两年中,共打击游
医药贩30多起,没收部分伪劣药品,坚决取缔不法活动,保证了全区城乡人民用药安全。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区卫生行政部门坚持一手抓医政管理,一手抓药
政管理,密切配合,互相促进,有力地推动了药政管理工作。1984年以后,为全面贯彻卫生部
颁布的《关于加强药品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条例,狠抓了净化医药市场工作,加大了打击游
医药贩的力度,增强医药人员的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用法”。1987年,
在《药品管理法》实施一周年时,区组成5人检查组,利用10天时间,检查了14个医疗单位和2
户个体诊所的药品质量,发现有9种过期失效药品,有20多种不合格药品,当场销毁处理。是
年,打击游医药贩4起。1990年,区组成5人小组,对城乡18个村卫生所、供销社进行药品质量
检查,发现水师营乡百货商店医药售点、崔门屯村卫生所经营的氨茶碱、氯化钾、葡萄糖酸钙、
青霉素等72种针剂、片剂、膏剂等过期药品,共价值2 49元,当场予以销毁。是年,打击游医
药贩20起。1991年,区检查新建卫生所药品质量,发现龟板2种饮片不符合质量要求,令其停
止出售退货。1992年,区政府对药品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把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严加管理,严厉
打击销售伪劣药品非法活动,并成立药品管理领导小组。1995年1月,区政府对区属、厂企医
疗单位、个体诊所、农村卫生所、国营、集体医药店等进行一次药品质量全面检查。重点检查
了经营合格证、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范围、购药渠道、药品质量等。经检查,发现无
证行医点4处,并予以取缔;4个诊所有3种过期药品当场销毁;没收济民诊所药品5种;对进药
渠道不明、无票据的药品重新进行药检,并处以相应罚款;打击游医药贩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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