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农业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第一节 土地占有形式 北安县的土地占有形式,自民国初年放荒招垦,直到1947年土地改革以前,为封建私有
制。大片荒原和土地多被封建地主、官僚士绅所占有。占人口90%的贫下中农只占有10%的土
地,而占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却占有90%的土地。广大贫下中农受着地主的盘剥。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长期霸占东北,实行殖民统治,强行征用土地,实行“国有
”,给“开拓团”耕种。封建地主、官僚士绅仍占有大量的土地。地主靠出租土地剥削农民
。农民只好靠租地、耪青、份种、典地等形式耕种。
1947年土改以后,消灭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平分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1952年试办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土地归集体所有。1955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入社土地仍归
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化以后,土地归国有,集体使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各
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包产到户以后,土地归大队所有,农民耕种,要向生产大队缴
纳承包费(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