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租佃关系 1947年土地改革以前,农村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用以剥削农民的
剩余劳动。租种地主土地的农户要向地主交纳地租。地租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定租(亦称死
租),即地主与佃户订立契约,规定每垧地应交多少粮食,也可以折价交钱;另一种是不固定
租(亦称活租),确定三七或四六分粮,秋收后,按比例将粮食交给地主。租佃双方在缴纳税
上,国税由地主负担,地方税及附加税由佃户负担。无地农民还有给地主耪对半青的,即畜
力、种籽由地主出,佃户出人力,收成以后对半分。自己无能力种地的农民,有的给地主、
富农家扛活,有长工、短工之分。
1947年土地改革以后,随着土地所有制的改变,产品分配形式发生根了本性变化,农民
除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剩余产品全部归自己所有。互助组时实行插犋换工,分配形式不变
。初级社时实行按劳、按股分红。高级社以后,直到实行联产计酬责任以前,一直是评工记
分,以分计酬。先留足生产费、公共积累、公益金,然后进行分配。实行联产计酬责任制(包
产到户)以后,除缴纳农业税、承包费外,剩余产品全部归自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