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
第三节 管理
民国时期,国家对毛荒进行过全面清丈,凡可耕荒地均作价出售给个人所有,一次交清
款项。荒地垦熟后还要清丈,每年向国家缴大租(田赋)一次,不得拖欠,土地归个人所有。
伪满时期,康德7年(1940年)设地政科,对全部土地进行平板测量,按实测面积缴纳田赋。有
半数土地归个人所有,其余半数均划为移民地归国有。农民耕种土地要向伪政府交租纳税。
土改后,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民主政府于1948年给个人发放土地执照。农业合作化与
人民公社化后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律归国有。
现在全县土地,分为耕地、草原、山林三大部分。草原、山林部份,自解放以后归国家
所有。建国后,特别是1958年以后,由于人口的逐年增多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各项建筑
用地越来越多,1960年以后,军队农场和机关、企业单位副食品基地的大量增加,可垦荒原
已完全被开垦耕种。1962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土地开始进行
管理。1958年后在农业局内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1963年改农业局为农业科,下设农政股与
土地管理委员会,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982年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正式改为北安县土地管
理办公室。主要任务是:①宣传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令;②根据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对土
地进行管理;③划清县境内的土地使用界线;④审核、批准、征用、拨用土地申请和土地划
拨工作;⑤对全县土地资源概查;⑥调解处理土地纠纷;⑦清查处理违法占地;⑧发放农村
宅基地执照;⑨制定农村居民控制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