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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草原管理

第四节 草原管理


北安境内丘陵起伏,林带连绵,草原资源比较丰富。但过去在“以粮为纲”思想指导下
,年复一年的过度垦荒,致使荒原日减,牧地逐渐缩小,严重影响了畜牧业的发展。1979年
县委、县革委对草原采取了保护措施。规定:坡度在5度以上至15度以内,黑土层不足20公分
的荒地;平原黑土层不足15公分的土地;无霜期不足90天的地区以及河沟、泡塘、水库的边
沿一律划为牧业用地,未开垦的严禁再垦,已垦者要退耕还牧。并将管理权、使用权和建设
权落实到生产队,划分放牧区和采草区。要求适时采草,分区放牧。县城南下坎至乌裕尔畔
一带,历来是城镇及城郊的牛、羊放牧地,“文化大革命”以来,几乎全部被开成“小自由
”地。县革委规定下达后,全部退耕还牧,为城镇郊区奶牛、羊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加强了草原管理工作。县畜牧局增设了草原管理站,
配备了专业干部,对全县了草原进行了普查。据统计县境内共有各类草原280多万亩,其中县
属40多万亩(其余在国营林、农场辖区内)。现有草原退化较为严重,再加上私自开垦还不断
发生,实际能用于放牧的还不到30万亩。1983年国家《草原管理法》颁布后,黑龙江省政府
相继下达了《黑龙江省草原管理条例》,开始走上了以法治草的轨道。按规定,对使用者征
收使用费,对破坏者执行罚款。管理部门本着“以草养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把全部收入用于草原建设。有的公社开始进行草原更新,扩大紫花苜蓿播种面积,采取多种
办法提高饲草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