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家庭副业

第九章 副业

第一节 家庭副业


解放前,多数农民利用农闲时间和多余劳力、半劳力在田边、隙地从事种植和养殖(猪、
鸡等)。有的根据各自的有利条件,从事编织、捕捞、狩猎、采集等副业生产。
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农民的家庭副业生产比较重视,积极倡导。1950年省人民政府专门
指示要搞好冬季副业生产,改变过去秋收后猫冬现象,变冬闲为冬忙。1955年前除冬季有组
织有领导地到林区运送木材(倒套子)外,其余副业生产是普遍号召,广开门路,大家动手,
积极发展。要求供销部门参与组织、指导生产,做好物资供应和产品收购。1962年受灾严重
,农业普遍减产,因而在全县开展了一场多种多样的群众性的副业生产活动。1955年农业合
作化后,规定社员在不影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家庭副业。人民公社化的
1958年到1960年的“大跃进”时期,受“共产风”的影响,农民家庭副业受到了冲击,社员
自留地也一度收归集体。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
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
经济,是它们的助手”。通过贯彻这个条例,发还了社员的自留地,社员家庭副业也有一定
的发展。但因受“左”的思潮影响,家庭副业生产几次被当资本主义尾巴割。割的比较严重
的还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社员自留地种烟不行,种麻不行,种蒜不行;拉脚也不行。19
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家庭副业才真正得到恢复和发展,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
农业部分有指标要求,每年都制定全县的多种经营规划,开会部署,层层落实。对猪、禽、
烟、麻、甜菜、油料、水产、药材、林木、编织、养蚕、养蜂等生产都有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