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森林经营

第四节 森林经营


一、天然次生林抚育。
由于民国时期和伪满时期的乱砍盗伐和掠夺性的采伐,以及山火的严重为害,使大片森
林变成了荒山秃岭。建国后,为了做好封山育林工作,政府决定不准到林区开荒、打柴,加
强防火,使大片山区林地得到了保护。到1982年,全县已有150万亩林地基本恢复成林,天然
次生林丛生。从1949年——1958年建立国营林场为止,执行了“积极护林,重点造林,合理
采伐,合理利用”的方针,封山育林后成长起来的幼龄林达30万亩。1966年前执行“以营林
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林
区乱砍滥伐,不许毁林开荒。因此,经过抚育的次生林分布均匀,干形通直,林内清净,十
分可观。为了促进次生林更好地成长,进行了抚育采伐。在保留足够郁闭度的情况下,本着
留优去劣对砍木进行挂号,合理采伐,合理造材利用,生产木材60万立方米。生产率也由2%
提到了3%。“文化大革命”中,对森林的破坏比较严重。粉碎“四人帮”以后,林业生产有
了新的发展。
二、低价林改造
对老龄过熟林、郁闭度在零点三以下的过疏林和无培育价值的灌木林,实行全部伐光,
重新造林。这项工作主要是在国营林场进行。1961年开始了低价林改造工作。在改造前三个
月,林场提报改造申请书,县林业局派人到现场调查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改造作业,否则
按违犯林业政策处理。由于主管部门的严格把关,坚持请示报告与审批制度,使低价林改造
工作按计划进行,达到了改造与利用的要求,造出大片的松树林。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