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用建筑 民国时期居民住宅都是土草房(包括马架子),均为私有。伪满时期修建了少数“官舍”
,多系砖瓦结构,供伪官吏居住。其余住宅绝大部分仍是私有。解放后,接收敌伪房产,将
住宅一部分给城镇贫苦居民,其余大部由国家管理。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军工企业
、医科大学等单位迁来,将成片的砖瓦房交给这些单位做为职工宿舍,群众自建住房多是草
泥“拉哈”房,数量不多。50年代住房比较紧张,职工大量增加,住房更显得紧张,多数住
南北对面炕。
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的住房问题。从1956年起,许多企事业和行政机关单位修建职工
住房。开始建的是草泥“拉哈”、板加泥(或锯沫)房,后建的是砖瓦结构平房,到1982年县
房产局建起二栋二层简易楼房住宅。北安县住房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近30年来,改造了大量破烂不堪的旧草房。由于条件所限和职工的增加,住房条件、质
量虽有较大改善,人均面积并未增加。1949年人均面积为3.8平方米,到1982年,全口径住房
面积比1949增加了2.6倍,人均面积为3.79平方米,其中住县房产房的人均住房面积才2.6平
方米。在居民住房中尚有危房11.9千平方米,占26%;漏雨房21.9千平方米,占48%。尚有缺
房的1210户,拥挤户1500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