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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产管理

第三节 房产管理


1949年,北安、通北两县均设有房产管理委员会,北安县设专职干部3人与财政科合署办
公,通北县有专职干部1人在民政科办公。1950年北安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改为房产公司,195
3年改为房管理处。1956年两县合并后仍称房产管理处,下设通北房产办事处。机构名称与隶
属关系几经变化,到1982年改为北安县房产管理局,有职工58人。下属有住宅建筑工程公司
和家属厂,有职工300人。
1956年对私人出租房产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起点是:北安镇3间以上或70平方米以上,
通北镇3间以上或60平方米以上。两镇改造的出租房产主158户、815间,面积16170平方米,
按当时房屋质量分等作价,逐年付息。
北安镇内的单位由于隶属关系和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房产所有和管理分为三部分,一
是县房产局管理的,包括接收敌伪和私房改造及新建的;二是各单位自管的,有中省地直单
位管理的,包括县房产移交的和上级拨款新建的房屋。还有县直各系统业务部门拨款新建的
房屋也由系统管理;三是自建自住的私人住宅。到1982年各单位自管房1282706平方米占总数
的75.4%,县房产局管的房84635平方米占总数的5%,私人房产334258平方米占总数的19.6%。

县房产局对房产的管理主要分为二部分:一是负责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的建筑和分配;对
自管的房产按房屋质量、面积收缴租金,实行以租养房,负责维修。但由于房屋质量差和年
久失修,所收租金难以维持以租养房屋维修,从1965年到1982年财政补贴272万元,占所收租
金的88.8%。二是负责发放房照及协助其他部门对单位和私人自建房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