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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日伪粮谷出荷、粮食配给

第二节 日伪粮谷出荷、粮食配给


伪满洲国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把中国人民生产的粮食最大限度地掠夺到手,在粮食购
销方面,实行了两项残酷的政策:一是粮谷出荷,二是粮食配给。是日本侵略者加在中国人
民头上的最深重的灾难之一。伪康德4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对农产品的购销采取了
一系列的垄断政策。从此,粮食购销均由伪满洲国政府控制,满洲粮谷组合统一经营。伪康
德7年(1940年)统制品种又增加了高粱面、玉米面。伪康德6年(1939年)10月成立满洲特产专
管公司,对大豆、苏籽、大麻籽(蓖麻籽)、小麻籽(线麻籽)等油料作物进行垄断。日本帝国
主义为了满足战争需要,加紧对粮食的掠夺,伪康德8年(1941年)将粮食购销由严格统制改为
强制购销,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卖粮:每种一垧地(合八千平方米)粮食作物,
要交2000市斤粮食。通过每200市斤事先付款一元的“先钱制”办法,与农民签订出荷契约,
并规定有最高出荷量,不管秋季收成如何,强迫农民按契约交粮。北安省、县公署设主管粮
食的农产公社、产业科,并由它们控制的粮谷组合委托的北安六家粮栈经营粮食。每年粮食
收获季节,派出大量官吏和警察下乡,元旦、假日也不休息,夜以继日地大催出荷粮,交少
或交慢的,非打即骂,翻箱倒柜,对草垛、炕洞、棚顶、便所也要用粮探子检查,不把农民
的粮食翻净逼光不肯罢休。1943年,伪北安省交出荷粮竟占总产量的53.5%,高于其他各省4
4%的比率,而且产量又是估的,只高不低,说明当时出荷粮的比例是很高的。结果,使种粮
的农民没粮吃,有的藏了点粮食没被翻去,也得偷着食用。如被发现,要以“经济犯”被打
、被抓。对私自买卖粮食的一经查出,粮食没收,还要从严惩处。伪康德8年(1941年)起,在
“督励出荷”粮时,明文规定可以使用武力。
通北县有三泰栈、义发和、鸿盛东、宝隆等四户粮栈指定经营粮食购销,并成立粮谷组
合,鸿盛东经理李洪志为组合长。
对城镇居民口粮实行配给制度开始于伪康德7年(1940年)。面粉由买卖部门配给,其它农
产品及加工品由满洲农产公社实行全面统制。杂粮、油类由粮谷组合指定的商店为配给店。
在方法上,采取配给票、配给通帐和底册的制度。到伪康德10年(1943年)伪满洲国全面实行
了配给制度,面粉也改由农产公社统制,并实行配给。
虽然每月粮食配给有定量,但际实配给量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量。越是到伪满后期配给的
粮食量越少,质量更次,连糠带皮都在内,还经常中断。有时二、三个月不配给一次。甚至
有时不给粮食,只配给一点点橡子面。县内平民百姓,包括广大农民和水稻生产者,是很难
吃到大米的。日本侵略者对城镇没有职业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少配给、不配给粮食的
政策。伪康德8年(1941年)以前,北安镇内有30户杂货铺兼营粮食,缺粮户还可以买到。实行
“经济统制”后不准私自买卖粮食,否则以“经济犯”治罪。由于粮食严重不足,造成人民
健康水平严重下降,患病、死亡率急剧增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