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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初期的财政

第二节 解放初期的财政


解放初期,当时经济萧条,财政比较困难。1947年前县政府设生产科负责经营企业,下
属新华米厂、油厂、酱油厂、大车店等,上缴利润只能解决县财政支出的一小部分,大部分
靠省财政厅拨款。省于1948年初规定各机关不准经营粮食和商业,县营企业大部分上交、歇
业,再无企业收入,所有财政支出全靠省拨款;每月向省财政厅报预、决算和原始凭证,按
规定标准领取津贴、供给品和费用,当时大部分干部实行供给制。1948年全县机关共有干部
431人,其中享受供给制的344人,占79.80%。向省请领经费的办法延续到1950年,1951年成
立企业公司(工业科前身)经营工业企业。省将屠宰、牲畜交易、车船牌照、印花等税划给县
财政,从此县政府有了收入。预算核定后收入不足支出的部分由工商税中比例分成或省补助
。开始改变了过去请领经费的报帐式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