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业税 农业税它在财政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征收过程中始终贯彻执行“种多少田地,年产多
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
的原则,同时实行奖励开荒和旱田改水田的方针:①开生荒免征三年应(1975年后改为五年)
;②旱田改水田二年内(1975年改为四年)仍按旱田产量计征;③新建屯当年起免征五年;④
对社员规定内的自留地免征。每年上级均分别占税额1-2%的社会减免,救济贫困户和烈军属
。1952年前征收实物(谷子九两半、玉米一斤、水稻七两、小麦六两、大豆五两折主粮高粱一
斤计算征收,种经济作物按主粮折钱交纳),以解决军队和政府对粮食的需要。1953年改为以
粮顶交、以款结算的办法。正税(常产量19%)和附加(1963年前为正税的10%,1963后为15%)均
上缴省,1952年后实行附加分成,附加的2/3上缴省、地财政,下余1/3留给县,补助农村小
学经费和道路桥梁维修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