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税收 收税工作,在各历史时期,尤其在建国后,配合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促进国民
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调节企业利润和集体经济收入,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与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北安解放后,根据中央关于“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
,除对旧税法中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款项废除外,暂时沿用了旧税法。1950年全国实施了新税
法,规定工商税项目14种,北安开征12种。税收种类是: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北安未征)、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北安未征)、交易税、屠宰
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1953年,国家根据“保证税收、简化
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作了修正。修正后在北安开征的税收项目共12种:(北安未征关税、
盐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
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国家本着“在基本上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
化税制”的原则,对工商税进行了改革。改革之后的税收项目是: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
、盐税、关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
娱乐税、利息所得税11种。1969年北安停征利息所得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自1973年
起,执行了改革后的税收制度,项目共8种: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
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关税、集市贸易税。
1976年由于低温、干旱、早霜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业严重减产,为从税收上照顾群众生
活,经县革委会批准免征1977年农村屠宰税和牌照税2万元;为解决通北糠荃厂成本高的问题
,经批准1977、1979两年豁免工商税9万元,支持产品出口,减少了亏损,避免了企业停产下
马。
1982年北安县执行的工商所得税率
一、税率
1个体经济(包括商贩、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个体艺匠,下同)的所得税,实行
14级全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
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下的,税率为62%。
2合作商店(包括由小组成员共负盈亏的合作小组,下同)的所得税,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的
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
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
3供销合作社的所得税,暂时仍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4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包括由小组成员共负盈亏的手工业合作小组、运输合
作小组,下同)的所得税,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的征收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
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部分,税率为55%。
二、加成
个体经济全年所得额在1800元以上未满2500元的,按应征所得税额加征一成;2500元以
上未满3500元的,加征二成;3500元以上未满5000的,加征三成;500 0元以上的,加征四成
。
合作商店全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应征所得税额,加征一成;超过7万元
的,超过的部分加征二成;超过1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加征三成;超过15万元的,超过的部
分加征四成。
三、减税和免税
1为了有利于交通运输合作社更新设备,增加运输能力,在征收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给予
减税照顾。减征的税款,可以占应纳税款的20%-30%。
2为了鼓励个体手工业者、个体运输业者组织起来,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
合作社,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算起,可以给予一年为期的减税或者免税的优待。
3为了使个体手工业者和个体运输业者的所得负担,低于个体商贩的负担,对个体手工业
者、个体运输业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减税照顾。减征的税款,可不超过应纳税款的10
%为限。
上述纳税规定从1963年4月开始实行。
从1977年起,通过管理集体企业财务和发放周转金,支持社队企业的发展到1979年,上
级拨入和县内自筹资金41.1万元,对农村社队企业22户无偿投资21.6万元,共支持36户,为
发展轻纺工业、安排农劳力提供了条件,被支持的企业已初见成效,到1979年增加产值67万
元、增加利润7.6万元、增加税收5.1万元,较为明显的是用8万元无偿投资新建的新民、赵光
两处亚麻厂,为外贸出口增添了新品种,换取了外汇。同时,还对集体企业投放了周转金。
具体效益1980年到1982年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