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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干部管理

第五节 干部管理


干部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不管是统管还是分管,均在县委统一领导
下管理干部。1945年至1954年,统由县委组织部门管理。后来由于机构增多,干部队伍扩大
,从1955年开始实行在县委统一领导下的,干部按口分级的管理制度,由县委各部代县委分
管本口的干部。即党政群系统和区(社)的干部由组织部管理;宣传部负责管理文化、教育、
卫生系统及其所属各单位的干部;农工部负责管理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农机系统及其
所属单位的干部;财贸部负责管理商业、粮食、供销、财政、银行、税务等系统及其所属各
单位的干部;工业部负责管理工业、手工业、交通、建设等系统及所属各单位的干部;农场
部负责管理各农场的干部。各部只管理股级以上干部,一般干部由人事科和主管科管理。各
部管干部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干部的考察了解和培养教育,提高干部的思想觉悟与政治、政策
水平。干部调动时,均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应由政府任命的均交县人委党组处理
。干部档案亦由分管部保管。1959年,由各部分管改由组织部统管。1965年又变为分管。“
文化大革命”后1967年又变为统管。“文化大革命”以前,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均由地委组织
部管理,县委组织部办理考察、报批、任免手续,由县委任命。股级干部由组织部任免。“
文化大革命”以后,各部办及群团的正职和公社(乡)书记、社长由地委组织部管理,各科科
长、副科长、副书记、副社长均由县委管理,股级干部由人事科管理。县委机关及群团的一
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各科及公社一般干部,由县人事科统一管理。1979年银行的干
部管理改由系统上级管理。这一管理法到1982年末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