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八节 纪律检查

第八节 纪律检查


1953年正式成立中国共产党北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员的纪律检查工作。1954年
由县首届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共北安县监察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1972
年7月恢复中共北安县委以后,在县委组织部中设监察组,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由一名副
部长兼管此项工作。1978年8月改为中共北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1979年10月第八届县委委员
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了中共北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独立行使其职能,机构编制都有扩
大。
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贯彻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八大以
后处分不取消了)和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等工作。通过这些工作,以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
的组织,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很好地完成各个时期的中心
工作与各项任务。1958年以来,由于受到“左”的错误的干扰和影响,在反右派、反右倾、
整风整社运动中不适当地批判、处分了一部分党员、干部。1962年根据实事求是,坚持真理
,修正错误的原则,对1958年以来处理不适当的案件,进行了甄别。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共12
0名,其中省管干部20名、地管干部23名、县管干部77名。对原处理正确的23起案件(地管干
部4名)仍维持原来的结论;对部分错的9起案件(省管干部5名)改变了部分结论;对88起错案
(省管干部15名,地管干部19名,县管干部54名)全部平反,恢复名誉。
附:(一)、党员违纪情况统计表
(二)党员控诉申诉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