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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第二章 县级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节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由基层选举产生,并根据《选举法》规定的
年限,按期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3月召开北安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从“文化大革命
”开始到1980年7月,人民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中止。根据法律
规定和上级指示,于1980年7月16日至19日召开北安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会议上,
选举产生了北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县
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同时对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及任
免干部。人大常委会设有办公室。办公室按工作分口设秘书,处理日常工作。1980年7月增设
经济、法制、科技文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