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县公署(县政府)
第三章 地方行政机构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县公署(县政府)
1912年到1915年,招垦局、设治局时期由垦务专员、设治员统管各项工作。龙镇县前期
(1916年3月1日至1929年2月17日),设县公署,由县知事统管全县工作;后期(1929年2月18日
至1932年6月)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为县长。协助县知事、县长承办司法工作的主管人员为
承审员,协助管理监狱的主管人员为管狱员。县公署时下设第一、第二科,县政府时又增设
公安局、建设局、财政局、教育局,分别管理各方面的工作。这些部门对县知事、县长称监
督。随时向监督请示报告自己部门的工作。县知事、县长及时下达各项指示命令。各局设局
长一人,股长若干人、科员、事务员数人。民国20年(1931年)全县官吏、警察队长及勒杂人
员为60人,县长1人,承审员1人,看守长1人,局长4人,股长、科员、事务员47人,佣人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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