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公安司法第一章 公安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公安 一、警察
龙门设治局时设警察事务所,负责境内社会治安和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并管理人口
户籍及旅店、妓院等。警察事务所设警佐、马警、步警、巡逻警。民国3年(1914年)城内设警
察事务所,并在十田村、安古镇、湖山镇、北安村设区署。共有警察人员75人,其中所长及
职员2人,雇员5人、巡官5人、巡长6人、巡警57人。改县后仍为警察事务所,并在北安、湖
山、龙镇、粮台屯等地设派出所。各派出所有巡官、巡长、巡警、雇员等负责本区域内的治
安工作。民国7年(1918年),根据省议会“缩编警察,筹办保卫团”的决议,县内开始建保卫
团,协助各警察署维持社会治安。因此,全县警察人数减少。民国18年(1929年)县警察事务
所改为公安局。局内设有总务、司法两股和勤务督察员。下设两个公安分局,各分局有分局
长、分队长、巡官、巡长各1人,并配有马警、步警、雇员等。各分局驻地设有岗警。其它各
村屯的警戒由乡保卫团负责。公安局还负责县城、街道、商号、店铺及饮食行业的卫生监督
检查。
通北县于民国2年(1913年)3月创办民团,次年10月1日改民团为警察,民团马队改为马警
,乡团两区为警察第一区(长治社二甲一井)、第二区(久安社头甲二井),民团总公所为警察
事务所,共有官警雇员48人。民国4年(1915年)4月1日改警察事务所,增设警察队、守卫队,
改两警察区为第一、第二派出所,又在久安社三甲十井,增设第三派出所,同年7月在新城基
周地房子增设警察分驻所。民国5年(1916年),又增设第一派出所择佳甸分驻所、安古镇警察
分所,同年11月在长治社四甲八井增设第四派出所。民国4年(1915年)曾设巡警传习所,选2
6人,当年7月开课,12月结业,经考试有21人及格毕业,只办了1期。这时境内警察共有147
人。通北设治局改县后,县署内仍设有警察所。在通北、择家甸、海星、安古镇等地设有派
出所和分驻所。各派出所配有所长、警士、雇员等,负责本地域的治安管理。民国7年(1918
年)之后县内警察人数因缩编而有所减少,增设民间组织保卫团,协助各派出所工作。民国1
8年(1929年),通北县警察事务所改称通北县公安局,局内设有督察员和总务、司法两股。在
通北、择家甸、海星设公安分局,配有分局长、分队长、巡官、巡长、马警、步警、雇员等
。民国20年(1931年)全县有官警127名,夫役8名。
二、保卫团
龙镇县自民国7年(1918年)开始,县内各乡保区域组建了8个保卫团,共300名。北安镇、
粮台屯两地有常驻团丁(北安镇常驻团丁11人,粮台屯常驻团丁11人),其余6个团均为散丁。
保卫团系各乡保管辖的地方武装,主要任务是配合警察维持治安,防御匪患袭扰等。后来,
8个保卫团合并为5个,其中职员15人,团丁仍保持300人,并按县境25乡进行编练。第一团驻
城厢,第二团驻二龙山,第三团驻北安镇,第四团驻闹龙河东,第五团驻奉天屯。
通北县民国5年(1916年)就设有保卫团,共划四区,各区设总团,在设治员监督下协助警
察维持当地治安。各团丁从民户挑选,共设马团56人,步团366人、工程队119人。其中:西
南区马团38人、步团228人、工程队99人、东南区马团18人、步团68人、工程队20人,东北区
步团40人,西北区步团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