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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国前的检察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建国前的检察机构


民国时期龙镇、通北县均无检察机构。
伪满康德2年(1935年)前,龙镇、通北两县均设有隶属拜泉区检察厅的兼理司法县公署。
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年间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伪康德5年(1938年)成立北安区检察厅,受
克山地方检察厅领导。检察厅(和法院)按伪满司法部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
诉讼法、登记法,行使民事、刑事案件的检察起诉权。检察官有权批准司法警察行使搜查、
逮捕的权利。北安日本宪兵队所办的一般刑事案件,也移交北安地区检察厅审理,由检察厅
起诉后,交区法院审判。
伪满初期,龙镇监狱(在北安)设管狱员1人、雇员1人、看守3人。到伪康德3年(1936年)
,监狱的规模有所扩大。狱中配备警察11人,看守4人,长短枪5支。监内收容犯人58名。伪
康德5年(1938年)司法独立后,北安监狱为克山监狱的分监。业务、人事均由克山监狱领导,
但监押看守事项由北安区检察厅领导。在押犯人经法院判刑后,处2年以上刑者送往克山监狱
执行,2年以下留北安监狱服刑。北安监狱设分监长1人,主任看守和看守若干人,全属伪满
洲国的刑务官,着统一服装,配枪、短剑。北安监狱常押犯人60左右。
通北县在伪满时期有监狱1所,看守5名,警察9名,可收容犯人4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