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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人民检察院


1950年建立北安县人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6月改为人民检察院。1958年
和1959年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到县委政法部,检察院改为检察科。1959年底恢复检察院,
1960年改市人民检察院,1963年与德都分县改为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出庭公诉、劳改检察等工作。1966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院被砸烂解体,业务由公
安机关军管小组、县革委会人民保卫部代替。1978年10月重新组建检察院。根据1980年1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
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分裂国家的和
其它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
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职能有:(1)对重大犯罪案
件行使检察权,(2)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公安机关侦检的案件进行审查,
(4)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监督,(5)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6)对判决执行和
劳改活动实行监督,(7)保障公民的的申诉、控告权利等。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
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干涉。
批捕:法律规定,逮捕人犯的审查批准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人犯的案件和自行侦查案件,依据审查的批准程序,分别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补充
侦查的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审查起诉:检察院依照法律,对公安机关移送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其犯罪事实
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提起公诉、免予起诉或
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支持公诉: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
否提起公诉。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担负审判活
动的法律监督任务。
法纪检察:1979年11月设法纪检察科,开展法纪检察业务。按职能管辖范围,自侦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触犯刑律的案件,从而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受理案件中大部分为侵犯人身权利、责任事故、徇私舞弊等行为,经审查认为不足认定
犯罪的,转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批评教育。
经济检察:1980年5月设经济检察科,开展经济检察业务。依据职能管辖对经济领域的犯
罪活动,如贪污罪、赂贿、投机倒把罪等由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从而有效地推动和保卫经
济开放、搞活的顺利进行。
监所检察:1982年设监所检察科。依法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
、劳动改造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负责对劳改再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检察切实贯
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加强监管和劳动改造,把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1982
年受理劳改加刑案件8件13人,起诉到法院7件11人,撤诉1件2人。
来信来访: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民主权益,检察机关负责受理控告、申诉方面的来信来访

检察委员会:是对检察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检察
员组成。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有关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