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院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法院
龙镇通北两县民国年间无司法机构,由县知事、县长直接办案。后来增设了承审员和推
事,协助县知事(县长)办案。后县公署(县政府)设承审员、管狱员。民国20年(1931年)龙镇
县承审员由县长温酩德兼任。通北县与龙镇县相同。龙镇县监狱是民国5年(1916年)3月1日建
立,有监狱长1人、教诲师1人,另有医生、雇员和看守员数人。监禁的犯人,多为境内各种
刑事罪犯。至民国9年(1920年)因县内案件不多在押犯人稀少,将监狱改为看守所。境内各种
刑事犯均送往拜泉监狱。根据司法部命令,本县需用犯人开荒种地,民国18年(1929年)又恢
复监狱。恢复后的龙镇县监狱有牢房10间。除拘押本县犯人外,还收押部分外地遣送的犯人
,由这些犯人开荒种地。通北县民国5年(1916年)11月建成监狱,有牢房5间。设管狱员(县知
事兼任)1名,看守长1名,看守3名,警卫18名。民国9年(1920年)县监狱改为看守所,犯人均
送往拜泉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