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伪满时期的法院 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的办法,由龙镇县兼理司法县公署负责司法工作,县内的民事、刑
事案件的审判检察业务,均由县长直接处理。伪康德4年(1937年)以前,龙镇、通北两县的司
法工作隶属拜泉区法院。在县长的监督下由承审员、书记员负责日常业务。龙镇县兼理司法
县公署每年受理各类案件多,但结案量少。以龙镇县伪康德2年为例,全年受理案件307件,
其中民事案件214件,刑事案件93件,结案114件。伪康德4年(1937年)受理案件214件,结案
40件,占18.7%。伪康德5年(1938年)成立了北安区法院,隶属于克山地方法院领导。北安区
法院编制10人,设审判官、书记官等。下设克东分庭,编制2人,由书记官任庭长,只对民事
进行调解,不办理审判业务。北安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有民事案件(包括违犯鸦片法罪犯、经济
犯)、刑事案件。国事犯、政治犯由北安县警务科特务股直接审理。区法院受理案件前,须由
司法代书人呈写诉状后办理诉讼手续。从1937年至1945年区法院审判官是最高领导,行政领
导权实际掌握在日本人的首席书记官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