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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法院


1945年县政府设司法科,当时有科长、书记员各1人,负责处理民事、刑事案件。1947年
秋,因留用人员被清洗,只有机构而无人员。1948年初又配书记员2人,科长由县政务秘书金
伯文(女)兼。1948年11月改为北安县人民法院。第任院长由县长陈明智(女)兼。根据《人民
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规定1951年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办公室、候审室。各区(公社
)民事纠纷由民政助理负责调解。1952年春,候审室改为接待室,负责处理各类民事案件,调
解民事纠纷。同时,组织临时法庭(对外称社会传讯室),在县委领导下专门处理三反、五反
运动中的案件。从1953年到1954年,为保卫合作化运动、普选和经济建设,组织农村巡回法
庭,进行法制宣传,随时处理各类案件。为适应镇反需要,1951年和公安局、检察署联合办
公,处理案件分头办手续,1956年撤销联合办公。与通北县合并后,在通北和赵光设人民法
庭。1957年设公证室和法律顾问处(反右后撤销),有律师2名。1958年8月德都县并入北安县
,在青山镇设人民法庭。1958年11月县委成立政法公安部时,对外称法院对内为政法部司法
科。1959年10月政法部撤销,恢复县人民法院。1960年改为市人民法院,内部机构末变。19
62年增设太平、石泉、团结、龙镇人民法庭,法庭干部由公社干部兼任。1963年9月撤市改为
县人民法院,下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组、接待室。下设通北、赵光人民
法庭。1966年增设通北林业局、长水河、石泉人民法庭。“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
砸烂,三机关被军管,成立保卫组(部),下设审判组,处理各类案件。1973年3月26日恢复县
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司法行政组、接待室和通北人民法庭。1975年设
通北林业法庭,1977年设赵光、建设、红星、长水河、福安、前进、北安等农场人民法庭。
1978年福安农场与赵光农场合并,福安农场人民法庭撤销;北安农场与二龙山农场合并,北
安农场人民法庭撤销。1979年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组改为办公室。年末设北安县法律顾问处
,归法院领导(80年交司法科领导)。1981年7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2年4月又增设刑事审判
二庭,同年9月成立庆华人民法庭。
解放以来,北安县人民法院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与公安、检察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各个
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实行三级二审的审判制度。审
判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做到就地调查、就地审判和巡回审判。除依法不可公开者外,均
公开进行审判。从而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反革命破坏活动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保卫了社会主
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1957年的反右斗争后一段时间,县法
院审判案件的程序与原则作为资产阶级法权批判,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的公开、陪审、辩护等
制度均被废除。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机构被砸烂,处理案件失去法律依
据,以权代法,以人代法,以言代法,造成不少冤假错案,使许多无辜干部和群众蒙受不白
之冤。1967年长水河农场学校播放东方红歌曲,因广播喇叭有毛病,有吱吱声,一个13岁的
学生说:“这是啥动静,真瘆人”。别人说他侮辱领袖,定为反革命,交群众监督(后改正)

粉碎“四人帮”后,法院的职能逐步得到恢复,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案件复查
了149件。结果是:无罪的84件占复查数的56.4%、改变性质的26件占17.45%、维护原判的39
件占26.15%。1979年6月中央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使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和加强,走上依法办案的
轨道。
建国后重大刑事案例
一、武装叛变案
通北县武装叛变是家理教头子卢惠杰等敌伪反动分子策划的。首犯有:卢惠杰是伪满通
兴村(通北)协和会长,和他3个家理教徒弟(大徒弟王廷举是伪通兴村村长,二徒弟张志儒是
伪海兴村村长,三徒弟辛荣久是伪满通北铁路警护团的),还有伪军连长石俊岫等。1945年9
月10日至10月6日间,卢惠杰3次派人去哈尔滨,与国民党第一战区东北挺进军第二纵队司令
部和第一支队长贾清勾结,与伪师长毋杰卿密谋成立一个旅,任卢惠杰为骑兵第三旅少将旅
长,石俊岫为上校参谋长,王廷举为第一团上校团长,张志儒为第二团上校团长,辛荣久为
第三团上校团长,并发了委任状和官防。叛队有的打入我内部,伪装积极骗取信任,待机叛
乱,妄图杀害县委书记李仰南和公安局长郭德华等同志后,策划1945年12月29日叛变。对叛
匪阴谋我有所察觉,并采取了相应措施。于是匪首卢惠杰、王廷举提前于1945年12月18日晚
在通兴叛变。缴了区中队的枪,叛出50——60人。第二天卢惠杰与海兴张志儒联系,海兴也
叛变了,缴了海兴公安局长陈殿文的枪,并看押起来(后脱险),叛出40——50人。当天匪首
卢惠杰给通北(现赵光)辛荣久去电话,辛接电话后急忙布置潜伏在县公安大队任中队长的李
向阳等人,叫其作好叛变准备,定于12月19日中午12点叛变。当日上升8——9点钟县政府政
务秘书赵光准备去省(北安)请示汇报工作,被辛荣久发现,怕叛变的事走漏风声,辛带十来
个人,拿大枪把车站包围起来,由辛荣久指挥把赵光杀害后,到县公安大队会合叛队攻打县
政府,掳走县公安大队长高玉林(后在海伦西部英风寺脱险),打伤县委书记李仰南左手,打
死我战士5名、打伤10余名。叛队占了县政府后,打开看守所放走了石俊岫、王九维等在押犯
,把部分县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30多人押了起来。从武器库抢走长短枪360多支、机枪9挺和
所有子弹,抢走金库的全部现款及大量物资。抢走群众车辆30余台,当晚向海兴逃走。通兴
叛队于当月22日窜到海兴,与海北4股叛匪集结一起。叛匪把通北县城南门派出所长房龙昌用
日本战刀砍死,县政府打字员蓝彬玉和海北区干部赵金生被杀害,腰营和王治国屯于兴顺、
张木匠、金顺等无辜群众也被叛匪杀害。在海伦西部英风寺杀害两名农民,在拜泉县黄土崖
子打伤1人。沿途抢走群众马180余匹、车辆50台、衣物不计其数。在海星盘据时把天德农场
(现主星公社)1945年所收稻谷全部吃光,吃掉海星大米1万多斤,用去谷草4万多斤、马料2万
多斤。任意抓、杀群众的猪、羊、鸡、鸭等。叛队最后逃窜到呼兰县五站,1946年旧历正月
17日拂晓被我军重重包围在对青山,当晚歼灭。叛匪头子先后被我民主政府抓获。依据惩法
反革命条例,经通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有:卢惠杰(1951年4月10日处决)、张志儒(1951
年4月5日处决)、辛荣久(1951年2月29日处决)、石俊岫、王廷举、李向阳。
二、郝喜山特务案
郝喜山是伪满北安日本侵略者的大特务之一,伪康德3年(1936年)在北安镇以开旅店为名
进行特务活动。将张国珍、唐生以通抗联的罪名抓去送日本宪兵队,被严刑拷打而死。1940
年去德都县天德合屯将抗联李玉等5人逮捕。于1940年10月31日早与日本指挥官冈野带领日本
宪兵、警察、特务去李殿芳屯(现胜利公社革命屯)进行大逮捕,当场砍下抗日群众宋国发及
其子宋显的头颅,抓走33名抗日群众,26名送哈尔滨监狱判处徒刑,有16名被折磨死在监狱
中。郝犯于1952年8月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三、范东阁特务案
范东阁,是伪满北安日本侵略者的大特务之一。1940年投到日本侵略者怀抱,以开客栈
、落子院为掩护搞特务活动。1941年2月7日与日本宪兵和特务20多人去德都县王大犁屯将抗
日群众吕玉、于振才、韩国臣、陈山等4人逮捕,严刑拷打后送哈尔滨监狱。吕玉、陈山死在
监狱。1941年11月范犯带领日本宪兵到德都县西吕家沟屯将抗日爱国人士于振东、曲玉福、
岳忠富、吕志、张桂林等8人逮捕后严刑拷打。1942年11月又带领日寇将王大犁屯抗日救国会
员邹立奎逮捕严刑拷打后扔到日本狗圈被狗吃掉。1943年在德都县内以“通抗联罪”将孙富
山逮捕送日本宪兵队处死。并以“通匪”私藏枪支等名义勒索14处,金额达3千元伪币。195
2年1月19日被我捕获,经县人民法院于1953年5月26日判处死刑。
四、韩树山巫医致死罪案
罪犯韩树山,男,31岁,满族,2年文化,籍贯黑龙江省望奎县,无定居,无职业。
罪犯韩树山曾以巫医治病,奸污妇女3人,致死2人,瘫痪1人,被望奎县收容拘留多次,
强劳1年半。
韩犯被收容劳改之后,并无痛改前非之意,于1973年秋流窜到绥棱、赵光、碾子山、牙
克石、海拉尔、北安等地继续非法行医,并以不发生关系不看病,不当媳妇不下好药等手段
骗奸妇女2人,同时还有猥亵幼女的行为。
1976年3月21日流窜到北安县通北镇给张××治病时,对张的胸部、胃部和腹部乱扎30余
针,当张母要求给服药时,则别有用心的说:“张的阴风大,不拨阴风不能去根,吃药也白
吃。”示意不发生关系不能吃药,张母在被迫下同意其女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但其女不允,
坚决反抗。韩犯唆使在场的张母等人助恶下强行奸污。后又将手指插入张的阴道,口称“石
女”并叫他人围观,后又威逼恫吓将另一妇女欺骗成奸,次日韩犯骑在患者张××身上,强
行灌药,张不堪忍受,顽强抵抗,韩犯用饭勺把和筷子把嘴给别开,因药呛入气管,当即死
亡。1977年6月19日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
五、张文举杀人案
张文举、男,27岁,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海伦县人,捕前住北安镇38委1组,系北
安镇庆华管理区车队车夫。
张文举曾因盗窃被判刑3年,刑满释放后在北安镇公社庆华管理区车队赶马车。因干私活
拉关系等不按时收工,将马使瘦。因此事和本单位车夫李万友(被害人)口角过,被告便怀恨
在心,产生杀李之念。1978年10月23日旱3点30分钟乘李上旱班之机,骑自行车尾随,行至小
五金厂板杖子附近张犯赶上,举起木棒照头部打击,将李打倒在地,接着又打两棒,然后甩
掉凶器,骑自行车逃走。行至中途张犯唯恐李不死,仇恨不解,又重返现场附近一家院内,
拿锄头1把,照李头部连打数下,将锄把打断3节,致李于死地。1979年8月21日经县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