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抚安置 优抚工作是党和人民政府对军烈属和复员转业军人的一贯政策,拥军优属也是人民群众
的优良传统。解放后到建国初期,农村对军烈属(包括享受供给制干部的家属)实行代耕优待
。按优抚对象劳动力的强弱有无,分为助耕(帮助部分人、畜力)、代耕(人、畜力全由代耕者
负责,但优待户需供饭)、包耕(一包到底,送粮到家)三种形式。合作化以后,改为优待劳动
日制度。烈士家属按国家规定发给抚恤费(解放初给优抚粮),残废军人,按残废等级每年发
给残废金。优抚对象中的困难户,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使他们的正常生活得到保证。每逢
“八一”建军节、新年、春节普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召开联欢会、座谈会。各级领导干部
和民政工作人员进行走访慰问。学校组织学生到烈军属家中,帮助做清扫、洗涮等家务劳动
。
荣复军人的优抚工作(1948年曾由县武装科负责、1949年重归民政科承担)。包括荣复转
业军人生活安置、思想教育、发放抚恤费和复员粮等工作。
胜利公社革命屯的群众,伪满时期为支援抗日联军,从事抗日活动付出了血的代价。解
放后被列为革命老根据地,给以优抚待遇。1952年调查:全屯54户,227人。其中生活较好的
13户,一般的32户,困难的9户。当年发给生活补助金10118元。发给马35匹,牛2头,车6辆
,以增强其生产自救能力。1959年进行革命老根据地情况调查,全县有抗联烈属、抗联军人
、抗日工作人员及抗日有功群众共72户,396人。其中抗联烈属9户,36人;抗联干部、战士
8人,家属31人;抗日工作人员2人,家属7人;抗日有功群众35人,家属277人。调查后,追
恤9人,发抚恤费1350元,发放救济费6000元,并确定6户享受优待劳动日待遇。
复员安置 妥善安置复员退役军人,是政府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建国初,除少数
人安排到机关及事企业部门工作外,其余大部分是扶助他们自谋职业或回乡生产。1955年颁
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复员军人遵照国家规定的“从哪来回哪去”原则,由县复员军
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进行安置。自1951年至1982年,据不完全统计,共接收复、转、退军人38
79人。其中安排到城镇各部门工作的为2357人,复工复职的18人,安排到农林场就业的有57
7人,回乡生产的852人,变籍到外地安置的38人,因各种特殊原因未予安排的37人。
1981年春秋两季组成4个调查组,对全县12302户优抚户进行全面复查(其中烈属225户、
病残户5户、复员军人3282户、退伍军人6109户、残废军人462户、军属2214户、老红军5户)
,落实各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