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婚姻登记
第四节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国家颁布婚姻法后,全县城乡普遍开展了宣传工作。1953年春,又深入地
进行了一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买卖的婚姻陋习受到很大冲击
。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新型婚姻制度。并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20
周岁,女18周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婚姻法
,最低婚龄提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区政府(公社、乡政府)的民政助理负责办理结婚登
记和离婚手续(离婚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婚姻登记机关还负责向当事人进行晚婚晚育和优
生优育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