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自流人员遣送
第八节 自流人员遣送
1959年以后,由于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关内有不少地方人民生活十分困难,纷纷外出
谋生,因此我县自流人口日见增多。其中很多人到此并无亲友可投,以致流浪于街头,鱼龙
混杂,严重影响社会治安。为此,1964年建立自流人口收容站,由民政和公安部门共同管理
,对流浪于城内的流入人员进行收容审查。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分子,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那些未拘成犯罪或无投靠的人员,一律由收容站派人遣送回原籍,其中也有少数人安排到
农村参加生产。1978年收容站归民政部门自行管理,站内工作人员13人,1979年增至16人。
建站后收容自流人口最高年份是1965年,全年收容9750人次,遣送(回籍或中转站)8770人次
,就地安置10户,29人。1979年以后,每年收容和遣送的人次都在千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