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编 劳动人事第一章 劳动第一节 劳动就业 建国初期,全县处在经济恢复阶段,各单位都急需补充一批劳动力。当时劳动管理规章
尚不健全,一度出现各自私招乱雇的混乱现象。1957年黑龙江省人委下发了“黑龙江省劳动
力统一调配暂行办法”,确定各市、县劳动局(科)为统一管理调配劳动力的工作机关。凡需
增人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准从社会上私自招
工。企事业单位多余或缺少的劳动力,应首先在本系统内平衡调剂,如系统内确实调剂不了
时,再由县劳动部门统一调剂解决。1958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全县新建扩建工程项目
相继上马,现有劳动力适应不了需要。为此,就从省内外和县内农村招工,造成部分农村人
口流入城内。同时外地也到我县大量招工,造成了劳动力管理混乱的局面。1960年全县固定
职工达到15195人,比1953年增加一倍。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1964年遵照国家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临时工转正工作,将县内常
年顶岗的100多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1965年为解决社会待业青年无人管理的问题,成立了
北安县劳动学校,由北安镇负责领导。把镇内社会青年组织起来,边学习文化,边参加一些
临时性劳动。有招工指标时,由劳动学校根据招工条件民主推荐,先后给大庆、庆华、铁路
及县直属各企业单位推荐共安置1500人。1972年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下达后,县革委及系统都成立了临改办公室。到年末临改工作结束,全县有4500名符合条
件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
1974年后招工的办法是:留返城知识青年的指标下达到各党委,由党委推荐;下乡知识
青年由社员推荐,公社审查。招工条件是:一、下乡时间较长,年龄较大未婚青年;二、留
返城时间长,年龄大及烈军属子女、孤儿等生活困难者;三、扩大女青年的招工比例,一般
不得少于50%。1978年末,县成立了待业青年安置办公室。在安置工作中坚持“统筹安排、系
统负责,包干到底”和“谁有谁办,谁办谁管”的原则,本着发展集体生产拾遗补缺,修旧
利废,综合利用,发展生活服务业,增加服务项目,1979年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7588人,占
城镇待业青年人数的80%。其中:子女接班1884人;全民和集体单位招工1204人;兴办青年厂
27个,安置待业青年1354人;办维修装卸队45个,安置待业青年2001人;办各种生产服务业
44个,安置待业青年1145人。1980年招工贯彻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统筹兼顾、适当安
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省、地下达的招工指标,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761人,其中:省地直
单位515人,县直单位246人。集体招工4528人,其中:省地直单位2084人,县直单位2444人
。另外县革委决定,农村公社安置待业青年200人,允许在县内大集体单位中调动。1980年全
民所有制单位子女接班1983人(男1426人,女557人)。其中:留返城青年和下乡青年1008人,
应届毕业生862人,已婚接班42人,外地和农村接班7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接班141人(男69人
、女72人)。其中:留返城和下乡青年接班61人,应届毕业生73人,已婚接班3人,外地农村
接班4人。同年,全县各单位还办起104个小集体单位,安置待业青年2633人。其中:办修配
补和各种加工业35个,安置待业青年658人;生活服务业49个,安置791人;建筑维修及装卸
队12个,安置583人;其他行业安置601人。1981年采取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全民所有制单
位招工225人,集体单位招工2408人。还调配临时性劳动力2069人,分配到104个单位。同时
为90个小集体单位的2178人办理了转制手续,转为大集体固定工人。1982年共安置待业青年
4018人,占应安置人数的51.3%。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911人,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21
17人,其余990人系临时安排或从事个体经营。此外,还有“双退”职工子女接班3212人。其
中:省、地直单位1799人,县直单位1413人。死亡职工子女接班71人。集体所有制退休接班
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