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工资 一、工资 北安解放后到1953年,职工干部的生活待遇分供给制和工薪制两种。从老区
来的干部,部队干部、战士和部分当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供给衣、食,并发给少
量津贴。大部新干部和企业职工实行工薪制。1948年4月以前,职工的薪俸都以实物(小米)计
发,以后全部折成货币发给。1948年5月份开始实行工薪分制。工薪分值是以一定量的粮、油
、布、盐、煤5种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为计算标准,按月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分区公布。实际支
付工薪券和现金各半,持工薪券可到工薪商店购买生活用品。1953年后按每月分值全部发给
现金。根据1955年国务院(55)国秘字第171号和216号文件规定,以及1956年国议字第53号文
件,对企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的工资制度进行进一步改革的规定,北安县从1956年4月1日起
,由工薪分制一律改为货币工资制,定为四类地区。改革后全县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4.5%。1
963年根据中央规定,全县有40%的职工晋升一级工资。并从7月1日起北安的工资地区类别由
四类改为六类。1971年根据国务院(71)国发90号文件,对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
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
工作的一级工的工资普遍上调1级。1977年又有40%的职工工资升级。这次全县全民所有制职
工有8807人增加了工资。月增加工资额为4.49万元,其中升级的6661人,增加工资额为4100
元。靠级的2146人,月增加工资额3900元,人均5.10元。1978年国家劳动总局下发劳薪字79
号文件规定,给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职工晋升1级工资,升级面为职工总数的2%。全民所有制
单位有298人升级,月工资额增加2100元,人均7元。1979年按中央规定,又有部分职工晋级
。符合升级条件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为13626人,实际升级指标为6725人(其中省调剂指标54人
,国家专项下达指标37人,县调剂使用计件人员指标54人)占符合升级条件职工的49.35%。月
增加工资额为4.47万元,按规定冲销附加工资4900元,月纯增加工资额3.98万元。集体单位
升级,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5646人,应升级人数为2287人,实际升级人数为2236人
,占39.6%,月增工资额为1.64万元,冲销附加工资1700元,月纯增加工资额为1.47万元。
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3个系统的职工普遍调整了工资。升级人数为3317人(其中:64
1人升两级),月增加工资额为23466元。1982年国家机关和其它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也普遍进
行了调整。应参加调级的人数为3328人。按规定缓调的25人,不调的162人,实际参加调整工
资的为3141人,占93.1%。月增加工资为24419元,平均人月增加7.80元。经过这次普遍调整
,职工的工资有了较大的提高。全民所有制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809元,比1952年增长76%,
比1970年增长33%。
二、生活补贴
取暖津贴。1952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52)东计薪字第52号文件规定,国家固定职工不在
机关住宿者,取暖期按6个月计算,每人按1.5吨煤发给取暖费。在取暖期中转为固定工可每
月按250公斤发给。按当时当地煤价折款发给现金。1956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
于职工冬季取暖的暂行办法》规定北部地区:克山、克东、讷河、德都、北安等地职工取暖
煤津贴仍按40元发给(按6个半月工资标准8%计算)。夫妻双方参加工作者各按上述规定标准计
发。凡试用人员及临时工人一律不发取暖津贴。国务院1957年10月14日《关于职工冬季取暖
津贴补充规定》中,将北安的发放标准改为35元。1969年黑龙江省劳动管理局龙劳革薪生字
(69)21号文件规定:临时工、合同工的取暖补贴,在取暖期继续工作的,按月发给。农村职
工的取暖津贴发放问题,根据国务院1956年12月31日文件规定:甲类地区(黑龙江省)乡村(镇
)的国家行政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业、金融、合作社等单位一律不发取暖津贴。1959年
黑龙江省劳动局黑劳秘字(59)1993号文件规定,乡社(镇)的国家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和商
业、金融等单位的职工取暖补贴,北部地区每人按26元,南部地区按23元发给。1967年黑龙
江省革命委员会文件龙革生字(67)186号《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甲类地
区黑龙江省乡村(镇)职工冬季取暖补贴可按标准计发。从此乡村职工和县城一样,都得到35
元的取暖津贴。至今30年中煤价虽几经上涨,但35元的标准始终未变。
粮煤补贴。1965年城镇居民供应粮、煤提价后,为保证人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黑龙江省
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发给职工生活补贴几项具体规定》。文件规定:(一)生活补贴标准
,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0.29元,煤价补贴金额0.14元,计0.
43元。(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家庭职
工可列为家庭人口。从1965年4月1日起实行,按月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又根据黑劳字(66)
152文件《对提高粮食销价后对职工生活补贴几项规定》,以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每人每月
粮价补贴金额为0.64元,煤价补贴仍为0.14元,两项合计为0.78元,今后家庭人口发生变化
时,补贴只减不增。
副食补贴。1979年因副食品(肉类)提价,省革委规定县城职工自1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
给副食品差价补贴5元。1982年省政府规定每年每个职工发给菜金补助20元,用于储备秋菜。